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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年縣幹部作風建設的動員會正在召開,11名幹部在打瞌睡。當晚,這11名幹部收到了處罰決定:7人免職,1人全縣通報批評,3人黃牌警告。(據2月23日《齊魯晚報》報道)
官員開會打打瞌睡就引來“免職”重罰,這樣的處罰決定讓人很是吃驚。自然,對待官員嚴肅管理和處理是政府的應有之義,但不管是《公務員處分條例》還是其他的一些規章制度,我都沒有發現僅僅因爲瞌睡就可以處以“免職”處分的規定。相反,免職處分是非常重的一個處理舉措,其適用的失職行爲,則要遠較“瞌睡”嚴重。
官員參加會議時瞌睡,固然有“態度不端正”、“認識不深刻”等自身原因,但如果把官員在會議上打瞌睡都責之於官員,也有失偏頗。一些會議了無新意,客套話和“官話”太多,這些陳詞濫調很容易成爲“催眠”劑。
令人憂慮的是,幾乎在所有的“瞌睡官員被免職”的新聞中,免職的提議都是由參會的主要領導提出,並且被有關部門執行的。很多領導恐怕都沒有考慮這些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而且,如此嚴厲的處罰措施,恰恰都是在主要領導主持的會議上出現瞌睡現象後提出,這是否在張揚着一種“長官意志”。
讓人生疑的是,在河北省永年縣的這次處罰決定中,7人免職,1人全縣通報批評,3人黃牌警告。同樣都是在“重要會議”上打瞌睡,何以處罰決定差別如此之大,莫非是根據這11名官員睡覺的深淺、姿勢甚或鼾聲高低來定罪的。如此一來,“瞌睡官員被免職”的處罰決定,豈不是更明白地說明了這樣的處罰決定根本就不是“規定”而是“官定”。(鄧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