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13日依法對深圳“9·20舞王大火”6名責任人作出一審宣判。
據法庭宣判:龍崗區公安分局同樂派出所原所長楊周武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計刑期1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
龍崗區公安分局消防大隊一中隊原中隊長陳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龍崗區同樂派出所原民警劉力飈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合計刑期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龍崗區文體局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大隊原大隊長王津,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龍崗區龍崗街道原執法隊員黃忠,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龍崗區龍崗街道龍東社區工作站原副站長劉新華,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兩年。
龍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上述6名被告人的玩忽職守行爲與火災事故均有因果關係,都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另據查,楊周武多次收受舞王俱樂部負責人王靜的賄賂,共計30萬元;劉力飈多次接受舞王俱樂部相關人員送給的紅包等財物,並與楊周武在明知舞王俱樂部經營期間發生多起治安、刑事案件的情況下,未按相關規定認真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
法院根據上述6名被告人各自犯罪的事實、情節、性質、認罪態度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2008年9月20日,深圳舞王俱樂部在違法經營時,因員工王帥文在舞臺表演節目時使用自制的道具槍發射煙花彈,導致火災事故發生,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嚴重後果。事故發生後,國務院成立了事故調查組,並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參與調查。最高人民檢察院同時成立了深圳調查組,同步介入調查事故中的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經認定,事故的性質爲經營過程中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舞王俱樂部未經消防驗收合格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有關部門未依法落實監管責任,致使舞王俱樂部長期違法經營,釀成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