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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師範大學學生羅彩霞被冒名頂替上大學”一案,15日下午正式在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立案。冒名頂替者王佳俊和其父母,以及湖南和貴州的相關學校與教育機構等七被告被訴至法院。羅彩霞共要求王佳俊賠償其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3.52萬元。
8日,作爲羅彩霞的一審訴訟代理人,天津市擊水律師事務所主任潘強等人將立案材料交到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法院收到材料後,表示7日之內給予答覆。
15日,法院正式通知律師,表示依法可給羅彩霞立案。15日下午2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安剛來到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正式提交了羅彩霞的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法院正式爲其立案。由於考慮到羅彩霞還是在校大學生,沒有固定收入,法院決定緩收羅彩霞的訴訟費用,可待一審後再繳納。
5月16日上午,記者聯繫到安剛律師,據他介紹,被告共有七個,第一被告是王佳俊,她的父母王崢嶸和楊榮華、湖南省邵東縣第一中學、湖南省邵東縣教育局、貴州師範大學、貴陽市教育局,同時成爲被告。
羅彩霞的訴訟請求共有五項:1、確認第一被告構成侵害原告姓名權、受教育權的行爲,並判令其停止該侵權行爲;2、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5200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責任;4、判令各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5、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羅彩霞認爲,被告王佳俊在其父母的直接幫助下,以不正當手段冒用了原告的個人身份及高考成績就讀於被告貴州師範大學,並取得相應(本科)《畢業證書》及《教師資格證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及受教育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其他被告作爲原告高中階段就讀學校、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第一被告大學階段就讀學校、負責審覈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主觀上存在過失(且不排除故意),客觀上亦對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權行爲提供了幫助,故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記者隨後電話聯繫到羅彩霞,她說,“王佳俊冒名頂替我上大學,給我造成很大傷害,但說實話,我現在並不是特別怨恨她。我打官司的主要目的,只是爲了能贏回我的身份。至於我會不會出庭,目前還在考慮當中。”
事件回放
2004年,羅彩霞和王佳俊作爲邵東一中應屆文科畢業生同時參加高考,羅彩霞的高考成績爲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績爲335分,均未達到本科錄取分數線。後在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的操作下,王佳俊冒用羅彩霞的戶口、檔案等身份信息被貴州師範大學定向錄取。
2005年,羅彩霞復讀一年後,考入天津師範大學。
2008年,王佳俊畢業後將戶口遷到廣州天河區。
2009年3月1日,羅彩霞到天津市某銀行網點辦理網上銀行業務,卻因身份信息不符,被拒絕了業務申請,至此,一個沉寂5年的“冒名頂替”事件漸漸浮出水面。
2009年5月5日,由湖南省公安廳、邵陽市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在邵東展開調查工作。
2009年5月6日,天津師範大學表示,將採取積極的態度和做法幫助羅彩霞儘快解決問題。
2009年5月11日上午,聯合調查組公佈,王佳俊的父親王崢嶸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王佳俊、羅彩霞兩人當年的高三班主任張文迪被邵東縣紀委實施“雙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