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月8日,由重慶市沙坪壩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北碚區公安分局原副局長王小恆受賄案,該區法院一審宣判:王小恆因受賄84.3萬元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萬元,沒收贓款84.3萬元。
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12月至2009年4月,王小恆在北碚區公安分局擔任副局長,分管治安、消防等工作。其間,『三溪花園』負責人鄭方林和龍正兵為了能順利經營色情行業,多次向王小恆行賄。
『三溪花園』還設有『專項資金』,根據當年經營狀況,給王小恆送上2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感謝費』。王小恆累計受賄46萬餘元。在王小恆的『特別照顧』下,『三溪花園』洗浴中心共獲利約300萬元。
另外,王小恆還利用掌握爆破許可證審批和年審的權力撈錢。鄭方林將經營的某爆破工程公司三分之一乾股送給王小恆,讓其每年分紅三分之一的利潤。王小恆累計從該爆破公司分得『紅利』20多萬元。10年來,王小恆共受賄84.3萬元。
王小恆將受賄款提供給『黑老大』王興強的地下錢莊放高利貸,與妻子將160萬元用於『放水』,至案發前連本帶利已『滾』至210萬元。此外,他還讓王興強將錢投放給多個資金緊缺的房地產開發商。
王小恆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