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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預定合同》,分兩次交齊了房款。後來,他發現購買的房子與樣板間不符,要求退款並解除合同。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預定合同》,房地產公司返還陸先生購房款123萬餘元,但另外2萬餘元定金則不在返還之列。
市民陸先生於2007年11月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預定合同》約定,陸先生預定地產公司開發的房屋一套,建築面積近90平方米,付款方式為一次性,價格為125萬餘元。合同中還約定『若陸先生在簽訂本合同後要求退房,地產公司不再返還其定金,並有權將該房屋另行銷售』。合同簽訂當日,陸先生給付地產公司定金兩萬元及62萬元預付款;一個月後,陸先生交付尾款61萬餘元。然而,房屋建成後陸先生發現,該房屋質量及周圍環境同當初承諾存有差距。遂要求與地產公司解除《房屋預定合同》,並返還123萬餘元房款及2萬元定金。
庭審中,房地產公司則稱,雙方雖未正式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但陸先生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即交付全額房款,應視為雙方買賣關系存在,其不具備退房條件。公司於2008年12月通知陸先生前來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並接收房屋,但陸先生拒收。
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陸先生與開發商簽訂《房屋預定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應得到法律保護的。但陸先生後來發現房屋與樣板間和周圍環境存在巨大差異導致《房屋預定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開發商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的房屋買賣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遂對陸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房款一節予以支持,但定金不在返還的購房款之列,故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房屋預定合同》,房地產公司返還陸先生購房款123萬餘元。(記者周蘇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