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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本報刊發了天津市檢察系統開展舉報宣傳周的消息,受到讀者關注。其中關注度最高的是關於舉報獎勵的發放問題。不少市民關注,『舉報獎勵怎麼給?有沒有比例?如果犯罪金額沒有追回,還給不給獎勵?』為此,記者再次采訪了天津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
據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關於舉報獎勵,最高人民檢察院去年規定,各省市結合自身情況發放獎勵。因為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具體到舉報獎勵發放的標准也不能一概而論。在這方面,天津是這樣規定的:以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的涉案金額為標准,按照2%的比例兌現給舉報人的獎勵。也就是說,舉報人的獎勵金額與涉案金額是掛鉤的。這個標准在全國范圍內處於居中水平,不是最低,也不是最高。但是,有一點值得舉報人欣慰的是,本市的舉報獎勵是以涉案金額為准的,與是否追回犯罪金額以及追回多少無關。這是從鼓勵舉報人積極性的角度出發制訂的標准,客觀上打消了『犯罪金額沒追回就沒有獎勵』的顧慮。
比如一起貪污案件,最終法院認定罪犯貪污的金額為100萬元,那麼,按照2%的比例,這起案件的舉報人獲得的獎勵金額是2萬元,而這100萬元涉案金額是否追回、追回多少,並不影響舉報人的獎勵金額。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稱,關於舉報獎勵金額,市檢察院也在做著相關的工作,在報請最高檢和市檢察院領導同意的情況下,今後還將加大獎勵力度,以進一步提高舉報人的積極性,為檢察院提供更多的辦案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