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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中旬,深圳市民餘先生從家裡攜帶2.4萬元,來到北大醫院後面的某銀行蓮花北支行的自助存取款一體機前存錢。可櫃員機前一番操作後,餘先生發現總款數已由2.4萬元變為21800元。餘先生當即撥通了該銀行客服熱線。銀行方面當晚回復:櫃員機未見差錯,拒擔責任。8月27日下午,羊城晚報記者陪同餘先生前往銀行,調取了當日餘先生存款流水賬單及櫃員機監控錄像查看。經對比,流水賬單顯示的餘先生第二次存款操作所放入櫃員機的款數與監控錄像所顯示的款數明顯存在偏差。對此,銀行方面卻表示,『眼見不一定為實』,堅持以櫃員機數據為准。
發現少了2200元即打客服熱線
8月27日,剛出差歸來的餘先生向記者描述了自己的這次存款經歷。7月18日,家住深圳龍崗的餘先生開車來到深圳市福田區蓮花北村辦事,經過某銀行蓮花北支行時,餘先生決定將身邊攜帶的2.4萬元存入銀行。『當時包裡有兩捆100元的,一捆1萬元;另外有3000元用信封裝著,還有1000元散錢。』餘先生告訴記者,隨後他便來到該行一臺CDM自助存取款機前操作。『第一次,我解開第一捆百元鈔,並放入存款機。存款機成功存入97張,吐出3張。第二次,我解開第二捆錢,抽出數十張放入存款機,櫃員機確認存入1萬元,並吐出了數張,具體多少我沒留意。第三次,我將剩餘的錢全部放入存款機,櫃員機再次確認存入1萬元,並吐出18張。我立馬意識到數目不對,我總計放入2.4萬元,而當時加上成功存入櫃員機的2萬和吐出的18張,總數已變成21800元,整整少了2200元。』
發現問題後,餘先生當即在櫃員機前撥打了該行客服熱線。接線員告訴餘先生,可能是櫃員機出了故障,每天銀行工作人員都會對櫃員機當天的收支賬單進行核對,如發現有多餘錢款會如數退還餘先生。餘先生如釋重負,拿著櫃員機吐出的1400元返家。
然而,當晚8時,銀行方面致電餘先生表示,經核算,當天櫃員機並未有多餘款數。第二天,餘先生來到該行要求查看當時櫃員機的監控錄像未能如願,隨後餘先生便離開深圳出差了。雙方約定抽空再一起查看監控錄像。
監控顯示第二次所存不止八張
27日下午,羊城晚報記者陪同餘先生一同來到該銀行蓮花北支行了解情況。在該行洽談室,一位歐姓營業主任首先提供了一份餘先生當日存款時的流水賬單。根據流水賬單顯示,餘先生第一次放入存款機100張百元鈔,存入97張,拒鈔3張;第二次放入8張,存入3張,拒鈔5張;第三次放入118張,存入100張,拒鈔18張;第四次放入18張,如入4張,拒鈔14張。『我第二次放入櫃員機的鈔票數量,雖然我沒細數,但絕對不止8張,數量應該在20至30張。』對於這份流水賬單,餘先生當即提出質疑。
『唯有通過櫃員機監控,纔可證明我第二次放入櫃員機的鈔票數量。』在餘先生要求下,該行歐姓營業主任在向上級申請後,調出了當日的監控錄像進行核對。通過監控錄像,羊城晚報記者與銀行和餘先生三方,多次對餘先生第二次放入櫃員機的款數進行查看。記者發現,從餘先生第二次放入櫃員機百元鈔的厚度來看,雖不能確定具體張數,但明顯多於8張。『我覺得就是這個環節出錯了,從錢的厚度來看,明顯有數十張,而不止8張。』餘先生如是說。對此,歐主任堅稱具體數量要以櫃員機核定數量為准。如有異議,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當事人有權拷貝監控作為證據
『既然銀行堅持認為這麼厚的一疊錢只有8張,我要求拷貝一份監控作為證據。』對於餘先生的要求,銀行方面當即表示拒絕。餘先生隨後選擇了報警,希望警方封存監控錄像作為證據。蓮花派出所的民警趕到後,銀行方面依舊拒絕提供監控錄像拷貝,並表示銀行監控通常保存兩個月便會刪除。『一旦我與銀行對簿公堂,銀行作為被告,豈能由其單方面保存證據,如果銀行毀滅證據怎麼辦?』餘先生表示質疑。對此,該行歐主任表示,這是銀行的規定,只有法院有權調取錄像。
30日,金卡律師事務所深圳分所副主任張律師在接受羊城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眼見為實』,如果目測足以判斷餘先生第二次放入存款多於8張,則銀行方應承擔相應責任。再者,作為銀行客戶,餘先生與銀行存在平等合同關系,有權拷貝銀行監控錄像作為證據保存。餘先生還可通過法院,申請對櫃員機進行鑒定,判定櫃員機是否存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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