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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董事制度改革一度舉步維艱,以至於有人調侃為,『別以為馬身上劃幾個白道道就變成斑馬了』。
馬光遠認為,真正實現公司治理要依靠各個層面良好的法律氛圍。『一套完整的公司治理絕非國資委一家就可以做到,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需要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相結合,內部體現在按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結構,外部則需要資本市場、法制環境等諸多要素構成的環境。所以,改善央企的公司治理只靠國資委有些勢單力薄。』
根據2008年頒布的國有資產法,國資委的監管職能將被剝離,回歸『出資人』地位。這也意味著,國資委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狀將被打破——有識之士已經將央企改革的關鍵聚焦於此。
馬光遠認為,就國企改革的未來而言,目前最主要的工作,一是盡快按照國有資產法對國資委『出資人』的定位,盡快完成國資委從一個定位模糊、權力龐大的集出資人和監管職能於一身的機構向純粹的『出資人』轉化;二是作為央企出資人的國資委要加快央企重組和戰略性退出的步伐,除了目前國家必須控股的企業之外,完成大部分央企的民營資本進入的步伐。
『從國資委的職能定位看,國有資產法規定得非常明確,將國資委的權力限定於選擇管理者、資產處置和重大事項的決定等純粹的「股東」權利上,並和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完全對接,從而將國有資產立法、國有資產戰略布局和結構調整政策、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等公共政策、公共權利和公共管理的范疇完全剝離出去。從法制的角度而言,通過「減持」國資委的權力,使其具備乾淨合理的制度前提,保證國企改革的大方向和國企改革的共識不被顛覆性破壞,使國資委完成一次漂亮的轉身和職能的轉型。』馬光遠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