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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法院秦皇島審判庭日前採取分段調解方法,成功調處一起標的額達兩億兩千萬元的涉外大案,在避免了國有企業上億元資產損失的同時,也防止了附隨的多起國際訴訟的發生,並維護了我國法律的尊嚴。
2007年5月,原告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委託被告荷蘭德東船廠建造一艘具備世界領先技術的反剷挖泥船,雙方約定由中交天津航道局出資,德東船廠掌握該反剷挖泥技術的知識產權,並負責建造及進口、安裝設備。合同簽訂後,德東船廠在秦皇島中港集團公司建造船殼,並進口價值上億元的挖泥機械臂。但安裝後,由於部件不匹配,設備無法運行。眼看合同無法履行,投入巨資付諸流水,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立即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請,要求扣押德東船廠在該船廠建造的另外兩艘同類型反剷挖泥船。涉案兩艘反剷挖泥船是荷蘭德東船廠分別爲沙特阿拉伯和荷蘭兩家國際公司建造的,其中,爲沙特阿拉伯公司建造的船舶已全部完工,並在海關申報通關,一旦完成交付,中國法院將無法實現扣押。
接案後,天津海事法院合議庭認真研究案情,在當夜十二點多對涉案船舶完成扣押。扣押後,兩家國際公司均對扣船行爲提出異議。圍繞船舶扣押問題和涉及的實體法律關係,案件非常疑難、複雜,需要適用外國法律判斷實體法律關係。雙方爭議和對立情緒非常大。按照部署方案,合議庭立即實施分段調解步驟。一方面,就財產保全召開聽證會,對船舶進行評估檢驗,按照雙方約定的新加坡法律就船舶權屬及船舶價值予以覈定。並及時通知中止英國拖輪僱傭合同等相應附隨合同的履行,避免了其他國際訴訟的發生。另一方面,針對涉案訴訟,合議庭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多次協商。向德東船廠闡明中國海事訴訟程序法和實體法律規定,取得了船廠的理解和支持,促成外方當事人放棄了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期望,與原告達成和解協議。中交天津航道局同意延長期限,由荷蘭德東船廠繼續調試、修復船舶。最終在合議庭參與下,通過諮詢行業專家,原、被告雙方確定交船要件和根本違約條件。在扣押船舶及違約條件明確的雙重壓力下,被告德東船廠最終如約完成船舶建造,爲這起億元大案的順利審結畫上了一個完美的句號,既保護了國有企業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維護了中國法律的尊嚴,同時也使外方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