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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黃女士的私家車與沈師傅的出租車追尾,事故已在交管隊協商解決。沈師傅自行修車後,黃女士以4S店維修費過高為由拒賠,雙方對簿公堂。日前,紅橋區法院審理,被告黃女士不能證明4S店進行了『不必要的維修』;法院委托第三方鑒定估價雖低於實際修車費,但差價屬於合理范圍。被告除按約定報銷原告修車費外,還得負擔打官司的錢。
今年1月底一天晚上,黃女士駕車沿紅橋區西青道由東向西行駛,車輛右前部撞到沈師傅駕駛的出租車左後部。交管部門認定,黃女士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在交管隊時雙方協商,黃女士願意承擔修車費用。後沈師傅到4S店修車支出12000元,黃女士覺得費用過高,又不同意承擔。沈師傅只好將黃女士及對方車輛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被告黃女士辯稱,雙方在交警隊協商的結果是原被告共同到4S店詢價維修;現原告擅自到4S店進行維修,費用過高,維修項目也與實際不符,因此不同意賠那麼多。後經黃女士申請,法院委托某機動車鑒定評估公司對原告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維修費用進行鑒定評估,結論為維修費用約9000元。被告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進行賠償。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事故雙方在交管部門約定,由原告到4S店維修車輛,憑票據修車費用由黃女士承擔。原告現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及明細表,而被告提出異議,認為4S店對車輛進行了不必要的維修,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評估結論雖低於實際支出價格,但存在一定差價屬合理范圍,故法院認定原告車輛維修費用12000元。
綜上,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費2000元;被告黃女士向原告賠償車輛維修費10000元;案件受理費、鑒定費3000餘元亦由被告黃女士負擔。(記者馮琳通訊員鄭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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