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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家臺資傢俱公司因發生火災遭受鉅額損失,事發後,當其拿着保單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得到的卻是“火災事故地址不屬於保單約定地址範圍,不予賠償”的答覆。雙方成訟後,本市法院最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向傢俱公司支付保險金2300餘萬元。
位於本市靜海縣的一家傢俱公司爲臺商獨資企業。公司設立之初,其辦事機構所在地和生產車間均在靜海縣經濟開發區一處地點。爲了擴大生產規模,該公司於2005年開始在該開發區內興建了第二生產車間,2006年10月工程基本完工。同年11月,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綜合險,保險項目爲房屋建築包括裝修家居。投保時因沿襲以往與保險公司的保單,在地址一欄依舊填寫了公司原址。但2006年保值數額中加入了第二車間的不動產值,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固定資產按賬面原值投保”。
2007年11月22日22時45分,該傢俱公司第二生產車間發生火災,造成廠房和存放的成品、半成品藤椅及原料、機械設備毀損。火災原因爲照明燈具與電源線路接觸不良造成局部電熱,引燃照明燈具下方可燃物所致。根據傢俱公司提供的火災損失清單記載,傢俱公司在此次火災事故中,共計造成房屋建築損失、機器設備損失、流動資產損失等經濟損失共計5400餘萬元。依據保險合同投保的保險金額,房屋投保比例約爲40%,機器設備投保比例約爲50%,流動資產投保比例約爲50%。同時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扣減5%的免賠額,傢俱公司向保險公司主張損失賠償數額2300餘萬元。同年12月24日,保險公司正式回覆傢俱公司,以火災事故地址不屬於保單約定的地址範圍爲由拒絕了傢俱公司的賠償請求。雙方爲此成訟。
案件審理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集中在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標的地址”這一條款的含義及效力,以及保險標的範圍問題上。本案經一中院、市高院審理,兩審法院均認定保險公司明知傢俱公司地址包括第二車間,因疏於覈保,對已計算在保險財產範圍內的第二車間財產與保險單載明的地址不一致,具有過錯。且經過調查認定,傢俱公司是對其全公司財產包括第二車間的房屋建築和相關動產進行投保。故判令保險公司應承擔第二車間火災事故損失的賠償責任,向傢俱公司支付保險金人民幣2364萬餘元並承擔一、二審訴訟費。(記者孫啓明通訊員張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