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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個月裡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200萬元,這些數字引起人們對43歲的河南禹州農民時建鋒命運的關注。從去年年底至今的一個多月裡,時建鋒猶如『坐了過山車』。
在媒體的追訪下,被告人時建鋒爆出了『為弟弟頂罪』、『高速公路有「內鬼」』等猛料。接著,被『頂罪』的弟弟時軍鋒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出示了一份與自稱武警支隊官兵的人簽訂的合同,合同規定時軍鋒的汽車懸掛某武警支隊牌照,可免收通行費,作為回報,時軍鋒每年付給不菲的酬謝。隨後,一審法院宣布啟動再審程序。緊接著,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一審法院認定時建鋒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問責四名法官,提起公訴的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宣布撤回起訴,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此案司法程序中有諸多瑕疵:一年半時間裡,時建鋒案走完了偵查、起訴和審判的全部程序,又在媒體和輿論聚焦之下,歷經翻供、自首、法院重審、檢方撤訴、公安重新偵查等種種戲劇性變化。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前曾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但是疑點尚未查清,起訴決定已經作出;一審時法院由不具備資格的助理審判員擔任審判長;時建鋒沒有委托律師,法院並未通知其家屬為其請律師;時建鋒究竟在8個月裡獲利多少,審理中沒有查清,便以詐騙罪法定最高刑期判處無期徒刑……
然而,更令公眾懮心的是案件背後的問題:各地高速公路收費之高已是無可爭辯的事實,不合法、不合理的公路收費屢禁不止、屢清不絕,公眾對高速公路收費不合理多年聲討無果。
『貸款修路、收費還貸』還要持續多久
首都機場高速、京石高速……如果逐一列舉近年來由於收費引發強烈質疑的高速公路和其他公路,這個名單將會無限拉長。從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到北京市人大代表,從律師到普通車主,從向相關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到提起質詢或訴訟,民眾對於收費公路的拷問一直沒有停息。
此次『天價過路費案』發生的路段為鄭堯高速,屬於中原高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公開資料顯示,2010年上半年,鄭漯高速、漯駐高速、鄭州黃河大橋、鄭堯高速4條收費道路作為該公司主營業務的營業收入總額超過10億元。
這在全國並非個例。2008年2月,國家審計署公布2008年第2號審計結果公告《18個省市收費公路建設運營管理情況審計調查結果》稱,遼寧、浙江等16個省(市)在100條(段)公路上違規設置收費站158個,截至2005年年底違規收取通行費149億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費期限和目前收費水平測算,這些收費站點還將收費195億多元。
此外,收費公路規模過大。 『十五』期間16個省(市)收費公路規模增加較快,新增二級以上公路的67%為收費公路,總裡程達6.35萬公裡。
主管部門態度如何?在1月18日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交通運輸部副部長翁孟勇回應,『沒有收費公路的政策,就沒有中國交通的現狀,收費公路政策對支橕中國交通運輸體系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推進作用,正在研究建立低標准的公路收費系統。』
審計抽查山東、北京等12個省(市)35條經營性公路,由於批准收費期限過長,獲取的通行費收入高出投資成本數倍乃至10倍以上,成為『高價公路』。
北京市交通委在給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關於京石高速公路超期收費的質詢答復中曾這樣解釋:公路經營者首都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擔負著五百多公裡已建成高速公路的管養任務和規劃新建三百多公裡高速公路的建設任務,建設資金主要來自銀行貸款,新建高速公路也處於培育期……通過依法收取通行費償還貸款,還貸壓力很大……
記者發現,『貸款修路、收費還貸』不約而同地被各地的公路管理者拿來,為自己收費辯解。
專家指出,出資建設公路原本就是政府的財政責任。20多年前,為彌補政府財力匱乏,並出於地方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國家推行『貸款修路,收費還貸』的公路建設模式。然而,『貸款修路』僅僅是一種彌補政府財力匱乏的無奈和權宜之計。政府財力一旦跟上,就應該恢復公路的免費公共品屬性。
國家發改委經濟貿易司副司長耿書海在2011年中國物流發展報告會上指出,中國各種過路過橋費已高達運輸企業成本的1/3,高速公路收費標准過高,應大幅降低。
耿書海表示,我國的高速公路收費標准過高與建設體制有關。西方一些國家的高速公路都是由政府投資,屬於公共設施。在我國高速公路目前的融資模式下,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改善交通基礎設施以招商引資,引進了企業貸款修路,但是很多地方公路貸款還完了還在收費。
針對這些問題,交通部綜合司副司長蔡玉賀透露,國外很多收費公路可以收90年甚至100年,中國目前收費公路最長的年限是30年,因此下一步降低公路收費標准,將采用延長收費時間來實現,交通運輸部正在研究以高速公路等為主的收費部門體系和以普通公路為輔的不收費的體系。
這一表態馬上引起質疑。有評論指出,當前中國公路所出現的資金缺口問題,既來源於超前的公路網建設,又源自政府公益性免費公路建設的缺位。以延長公路收費期限設置低標准收費體系,無法解決資金缺口,反而增加了社會負擔。
淪為一紙空文的法律法規
針對公路的管理監督,我國已相繼頒布了多部法律法規。1998年1月起施行的《公路法》、2004年11月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及交通部發布的《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關於進一步規范收費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都對收費公路的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但是現實中,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基本沒有得到執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政府還貸』公路轉讓為經營公路應當向社會公布,並采用招投標的方式;轉讓經營性公路權益中的收費權,不得延長收費期限,而眾多政府還貸公路的『變身』並未經歷這樣一個法定程序。
首都機場高速和京石高速原本都是政府還貸公路,經營權轉讓給首發公司後,收費期限大大延長。李淑媛與京石公路收費『較勁』15年,一直得不到有關該公路投資和收費的基本信息,相關部門給的修路貸款的信息每年都不一樣,有時說12億元,有時說11億元,還貸多少,也是一次一個說法,有時說剩8億,有時說剩6億,直到審計結果出來,纔知道早已賺得盆滿缽滿。
審計調查山東、江蘇、浙江等10省(市)106個公路經營權轉讓項目發現,地方政府越權和違規審批經營權轉讓項目64個,佔轉讓項目數的60%。如上海市滬杭高速公路等12條公路發生收費權轉讓18次,其中有12次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少數地方領導利用職權違規插手公路經營權轉讓,一些單位和個人從中牟取私利,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湖北省武漢至黃石高速公路對外轉讓時,由於少數領導插手,一名外商從中牟利14.5億元。
200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技術等級為二級以下(含二級)的公路不得收費。但是,在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的二級公路,其連續裡程60公裡以上的,經依法批准,可以收取車輛通行費。
按照規定,東部地區的所有二級公路,不論政府還貸路還是經營性公路,一律不得收費。然而,條例實施近7年時間裡,媒體曾經曝光過不少東部省份的二級公路違法收費的事例,但是對公路違法收費案件極少有被查處的,更無一責任人被追究法律責任。
翁孟勇在1月18日表示,將來要全部取消二級公路收費。截至2009年,全國二級及以上高等級公路收費裡程為42.52萬公裡。這表明,目前收費的公路裡程仍太大。
『這就說明了我國治理收費公路的難度之大,國家行政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取消所有二級公路的收費,但是行政機關還在設時間表,更何況這個時間表在實踐中還沒有得到有效執行,如果有關部門在利益上不作讓步,收費公路就會是永遠解決不了的難題。』一位要求匿名的專家對本報記者表示。
『收費公路之所以會問題頻出,就是因為監督不到位。』長期關注收費公路的李勁松律師表示,收費公路是一種公益性、服務性的公共產品,從投資到監管都規定了由相關的權力部門來負責,監管部門之所以難以發揮作用的另一重要原因就在於其本身與公路收費存在著利益上的關聯。按照有關規定,公路收費年限期滿後將收歸職能部門進行管理,這就意味著職能部門將要擔負起養路的責任,但若將收益權轉讓企業,企業在收費期間則將代替職能部門履行這部分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只有消費者是相對方,且消費者的利益卻要靠利益共同體的一方來保護,這是個悖論。』
重重疑點尚未解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問責決定後,平頂山市檢察院新聞發言人武方曉對媒體表示,時家兄弟一案早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已存在諸多疑點,該院曾經兩次將此案退回魯山縣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武方曉稱,當時主要的疑點有兩個,一是當事人偷逃高速公路費數額巨大,由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提供相關數額並不符合規定,於是要求第三方對平頂山高速公司的地磅進行了測量,排查了數額問題;另一個是,懷疑時建鋒有共同犯案人,雖然就此展開了調查,但沒有進一步結果。
兩次補充偵查沒有結果,時建鋒一直聲稱該犯罪行為系其一人所為,無他人參與,且有證據材料可證明其犯罪行為,所以檢察院就該案行使了『先行起訴』的權利,根據已經查清的事實,向平頂山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武方曉坦承,現在看來,對時建鋒先行起訴的確存在瑕疵,因為案情還有不少疑點:一是案件關鍵人物李金良是否存在;二是盡管時建鋒攬下所有罪名,該案是否有其他共犯,沒有進一步追查;三是中原高速平頂山分公司計算出來的偷逃金額解釋不明;四是罪名認定問題,對於時建鋒偷逃過路費是否適合詐騙罪,此前曾有過探討,但最終以詐騙罪提起公訴。
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認為,兩個疑點對於時建鋒的定罪量刑很重要,沒有完全查清,公訴機關應該堅持不起訴,審查起訴中,時建鋒8個月裡究竟贏利多少一直不清楚,在經濟犯罪中,非法獲利數額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此案反映了我國刑事司法中長期存在的『公檢法輕制約、重配合』的問題,『公訴機關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應該堅持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能把皮球踢給法院,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根本沒有先於起訴的規定。』
在許蘭亭看來,時建鋒沒有請律師,『盡管他的情況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律師的情況,但是公檢法三家在辦案過程中,也應該有耐心,告知時建鋒的家屬,他有這個權利,不能只想著快審快判,把案件辦完就算了,如果有律師介入,就會把這些沒有查清的疑點提出來,法庭不一定完全采信,但是錯案發生的關口有可能被把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刑事訴訟法學博士李奮飛認為,多年來,我國刑事審判沒有實現真正的控辯平等對抗、法官居中審判,『庭審流於形式』的問題越來越嚴重,時建鋒沒有獲得律師的幫助,庭審中沒有一個證人出庭作證,就是例證。
在『偵查機關案卷筆錄中心主義』的作用下,公訴方只需宣讀偵查機關的案卷筆錄,控制整個法庭調查過程。接著,偵查過程通過案卷筆錄對法庭審判程序產生決定性影響,使法庭審判在一定程度上異化為對偵查結論的審查和確認,法庭失去了獨立自主審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
對於備受爭議的詐騙罪名,多名律師認為,『罪名較合適,量刑有些重,並處罰金200萬元根本執行不了。』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戈撰文指出,本案中檢察院已經發現此案中存在的疑點,卻沒有履行法律監督機構應盡的職責,而是堅持提出了起訴,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又再次錯過了糾正錯誤的機會,這似乎印證了律師界流行的一個說法:『公安做飯,檢察院送飯,法院吃飯。』時建鋒便在這一運轉流暢的傳送帶上被送往監獄。
本案在定罪上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時建鋒被法院判定為犯有詐騙罪。我國《刑法》第266條對詐騙罪的定義是『詐騙公私財物』。即使撇開時建鋒是否犯罪主體這一點不談,並且對何謂『詐騙公私財物』作寬泛的解釋,也很難說本案中的犯罪主體在其主觀方面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而這是確認詐騙罪的要件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0條似乎更符合本案的情況。該條規定: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檢察機關之所以沒有利用這一明顯相關的條文來起訴,不見得是為了追求更重的刑期。詐騙罪是可以獨立實施的犯罪,被告可能是自己偽造軍用車牌和武警證件及服裝,可能是去假證件售賣者那裡搞到這些東西,這些都不妨礙定他詐騙罪。而一旦適用上述刑法修正案條款,則必須找出假軍用車牌、證件、服裝和提供者。
此案發展至今,諸多重要事實尚未查清,平頂山市檢察院宣布撤回起訴後,有媒體概括了留待再審程序此案的幾大疑點,現在法院所稱的『新的證據』是指時建鋒供述主使者是他弟弟,還供述稱,高速公路公司有『內鬼』,『我弟弟說,每個月都給他們6000元』。這兩條重要陳述顯然都應認真核查,高速公路公司在回擊『內鬼』傳言時,以最早揭破此事者系公司人員為理由,其實是站不住腳的——一個員工沒有被買通,難道就足以包括其餘嗎?時建鋒稱『高速路上超重的車都是假軍牌車,跑車的都知道這個是假的』,類似的指證核查一下沒有什麼困難。
另外,那份合同是不是真的?誰是合同的甲方?到底有沒有人收時軍鋒的錢?按時軍鋒的說法,與他簽訂合同的自稱武警支隊官兵的人,在與高速路收費站辦理免繳過路費手續時,還穿著軍裝。為了把哥哥撈出來,時軍鋒說他把90萬元給了一個開著警車自稱公安局工作人員的人。搞清楚這幾個人的真實身份至關重要,以當前公安機關的偵破手段,找到這些人應該不難。問題在於,當地公安機關能不能盡快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