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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男子曹某偷車得手逃跑途中被便衣民警實施抓捕,反抗掙扎將民警打成輕微傷。日前,和平區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曹某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其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人身輕傷以上後果,故認定爲搶劫未遂,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1000元。
被告人曹某現年40歲。今年5月下旬一天中午,他竄至某高檔寫字樓存車處,採用鑰匙兌鎖方法盜竊電動自行車。由於形跡可疑,曹某早已被兩名便衣警察跟蹤盯梢,寫字樓大廈保安的監控系統也已將其鎖定。當曹某打開車鎖欲騎車駛離時,便衣民警一擁而上抓捕。曹某揮拳擊打民警面部,被民警制服。經鑑定,該電動車價值900元,受傷民警面部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
檢察機關指控曹某犯搶劫罪,認爲其已經實際控制電動車,搶劫行爲已經完成。而行通律師事務所王秀傑律師則爲曹某辯護稱,其既未實際劫得財物,又未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嚴重後果,應屬犯罪未遂。
法院經審理認爲,曹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祕密竊取手段盜竊他人財物,被便衣民警發現並進行抓捕時,暴力抗拒抓捕並致民警輕微傷,其行爲構成搶劫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人身輕傷以上後果的,屬於搶劫未遂。現曹某從起意盜竊、具體實施盜竊,始終未脫離保安人員及公安民警監控,兌開車鎖騎行尚未離開寫字樓即被截獲,其抗拒抓捕僅造成民警輕微傷,故可認定爲搶劫未遂,酌情減輕處罰。綜上,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