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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入住新房還不到一年半,房屋暖氣接口就發生爆裂,導致地板、傢俱被泡,房子一時間無法居住。業主爲此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損失。日前,經兩審審理,法院認定涉訴房屋的暖氣設施仍在保修期內,故判令開發商賠償業主因暖氣跑水造成的經濟損失9100餘元。
2009年7月1日,趙氏兄弟與本市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63.9萬餘元價款購買了位於南開區的一套房屋。合同簽訂當日,兄弟二人即領取了鑰匙,並於同年8月1日入住。2010年12月18日上午,二人購買的上述房屋暖氣接口處爆裂出水,導致屋內地板、傢俱均被浸泡。二人不得不於當月30日至今年1月15日,將屋內地板更換爲瓷磚。事發後,趙氏兄弟找開發商索賠,但上述房地產開發公司已於2010年7月辦理企業註銷登記。該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其股東某地產公司和某投資公司承擔。兄弟二人爲此將這兩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法院審理後認爲,二原告與本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的權利義務應以合同內容來確定,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上述房地產公司已註銷,債權債務由二被告承擔。現被告某地產公司自願承擔被告某投資公司的該筆債權債務,原告認可。二原告所購買的涉訴房屋臥室暖氣漏水發生在合同約定的保修期內,被告地產公司對此也認可,因此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地板損失5500餘元、搬家費400元、踢腳線480元的訴求,應予以支持。對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僱工費用4000元、傢俱損失1000元的訴求,確爲因暖氣漏水導致二原告實際發生的損失,二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損失數額,因此酌情認定僱工費用爲2500元,傢俱損失500元。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地產公司賠償二原告因暖氣跑水造成的經濟損失9100餘元,地板殘質歸地產公司所有。
一審宣判後,地產公司不服,向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提出,趙氏兄弟房屋內暖氣斷開,尚不能確認是開發商暖氣設施質量問題,還是供熱公司供熱壓力過大造成的,在沒有確認暖氣漏水原因的情況下,判令其公司承擔責任有失公平。此外,兄弟二人自行將地板全部更換屬於擴大損失,不應賠償。所以,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趙氏兄弟訴求。經二審審理,法院認爲,趙氏兄弟所購置房屋的供暖設施在商品房銷售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內出現漏水情況,房屋出售方應對此損害承擔責任,並且原審法院確認的趙氏兄弟的損失範圍並無不當。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孫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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