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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正式公佈,將於下月5日起施行。現行2003年版《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將同時廢止。新版《規定》從五個方面進行了規範,擴大了工傷保險的參保範圍,確定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代位清償”的功用,解決了工傷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或者無法實際享受待遇的問題,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工傷職工權益。值得一提的是,職工退休後確診爲職業病的,也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從五個方面進行規範
擴大範圍
要點:
有僱工個體工商戶也應參保。
新版《規定》將參保範圍確定爲: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明確“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職工均有依照本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本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障辦法,將由市政府另行規定。原《規定》第二條的表述是: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增改項目
要點:
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新版《規定》明確,工傷保險基金用於6項支出,包括:1、工傷保險待遇;2、勞動能力鑑定費用;3、工傷認定調查費用;4、職業康復費用;5、工傷預防費用;6、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其中,“工傷預防費用”爲新增支出項目。
在待遇支付項目方面,新規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出的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標準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明確待遇
要點: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
新版《規定》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做了詳細的標準劃分。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五級傷殘爲12個月,六級傷殘爲10個月,七級傷殘爲8個月,八級傷殘爲6個月,九級傷殘爲4個月,十級傷殘爲2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5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9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3個月。
保障權益
要點:
退休後診斷爲職業病是由於在崗工作接觸職業危害因素造成的,應當與在崗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在最大限度維護工傷職工權益方面,新版《規定》主要做了兩方面規定:一是考慮到職業病具有一定潛伏期,且退休後診斷爲職業病是由於在崗工作接觸職業危害因素造成的,應當與在崗職工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新規規定:職工退休後確診爲職業病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二是明確了職工多次工傷,待遇就高享受。新規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多次發生工傷,應當按照傷殘等級分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按最高傷殘等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先行支付
要點: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以及因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情況,會造成工傷職工無法得到及時救治或者無法實際享受待遇。爲從根本上維護工傷職工權益,新版《規定》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追償。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記者金學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