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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完善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昨日,市政府頒佈了《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這也是本市首次將工傷保險這一民生關注的制度提高到立法層面。
單位瞞報工傷個人直接申報
《規定》明確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爲本單位全部職工或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一旦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直接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部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提至立法層面明確處罰辦法
據介紹,將於3月5日正式實行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是首次將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到立法層面。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違反規定的處罰辦法。今後,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醫療就業補助均一次性發放
值得一提的是,《規定》中特別提到,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五、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被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職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至12個月:五級傷殘爲12個月,六級傷殘爲10個月,七級傷殘爲8個月,八級傷殘爲6個月,九級傷殘爲4個月,十級傷殘爲兩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至18個月: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5個月,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9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3個月。(記者侯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