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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爲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天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規定,醫院供病人及其陪護人員使用的乘客電梯或病牀電梯以及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應當配備取得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作爲電梯司機。《管理辦法》對乘客乘坐電梯不得出現的行爲做出了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乘客乘坐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爲:1.使用明示不得使用的電梯;2.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3.在電梯內蹦跳、打鬧;4.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5.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標誌;6.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7.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爲。
《管理辦法》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維護保養電梯,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確保電梯的安全性能。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應在30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如電梯製造單位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未及時提供安全使用的警示說明或警示標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未及時提供應急的電梯備品備件及技術支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罰款:1.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明顯位置張貼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2.未按照規定配備電梯司機;3.未按照規定保證電梯應急照明正常有效、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
《管理辦法》規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1.未定期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2.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後,未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3.發現電梯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未告知使用單位和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4.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5.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提前終止,未及時向所在地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記者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