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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加強單位產住宅房屋的管理,保障羣衆居住使用安全,根據《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國土房管局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我市單位產住宅房屋管理的意見》,並將於4月1日起施行。
單位產房屋也要配備專(兼)職管房人員
根據《意見》要求,各產權單位要設置或指定專門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管房人員,負責單位產房屋的經營管理和維修養護,在業務上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貫徹執行我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政策規定,提升管理手段和水平。
存量房屋較多、管理水平高的產權單位,應當組建專業的經營管理部門,實現規模經營,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經營單位備案手續。存量房屋少、管理薄弱或者無能力管理的產權單位,可將房屋委託或者移交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已備案的房屋租賃經營管理單位管理,雙方本着互利原則簽訂託管或者移交協議。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幫助產權單位協調辦理託管或移交手續,產權單位、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要共同做好承租人的工作,妥善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產權單位和房屋經營管理單位要堅決貫徹以租養房的原則,嚴格執行本市公有房屋租金標準。按照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租金使用管理規定和公房修繕範圍,對經營管理的房屋進行維修養護,保持房屋建築結構和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確保住用安全。對羣衆反映強烈、長期只收租不修房的產權單位和房屋經營管理單位,按《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條例》和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加強無人管理房屋監管確保居住安全
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組織各產權單位在住房普查和全市既有房屋安全普查的基礎上,對無人管理的單位產住宅房屋進行登記造冊。產權單位故意逃避管理責任只收租不修房或者不收租不修房的,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產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要負責督促整改。對因原單位破產、經營期滿、撤銷等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無人管理的房屋,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上級主管部門無能力管理的,可辦理託管或移交,並承擔相應的託管或移交費用。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無法查找上級主管部門的,在妥善解決歷史欠賬、配套問題,落實移交管理費用後,移交給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納入國有直管公房進行管理。無人管理的房屋移交時,由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本市主要報紙上公告,3個月期滿無異議的,由政府接管,移交房屋所在地的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納入國有直管公房進行管理。記者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