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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2日,自徵集“霸王條款”的消息發佈後,很多消費者打來電話,尋求幫助。不過,對於“霸王條款”的定義,很多消費者並不是很清晰。爲了讓消費者對“霸王條款”多些瞭解,我們請律師事務所民商法律師楊威對“霸王條款”進行了解讀。
什麼是“霸王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羣衆利益。
“霸王條款”往往體現爲格式條款,在買賣合同中常見,條款通常是商家提出的,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商家會拿出印好的合同,同意就籤合同。“這種條款如果沒有辦法協商,屬於‘霸王條款’,而可以協商的,則不是。”楊律師說。“霸王條款”是商家制定好的,自然對商家有利。
律師說“霸王條款”
特價商品不享受三包
消費者王先生:特價商品也是商品,往往出現問題卻不能享受“三包”。
律師觀點:屬於“霸王條款”範疇。特價商品售價低,但不是殘次品,因此按照產品質量法以及消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三包標準執行,特價不是逃避三包責任的藉口。
商家設“最低消費”
市民劉小姐:“記得有一次和朋友去一家日式餐廳就餐,商家要求每張桌子最低消費300元。我們一時沒注意,只消費了260多元,商家也照收了300元。”
律師觀點:需要依情況而定。有的餐廳在點餐前,服務員就提醒有最低消費,在事先聲明的情況下,不屬於“霸王條款”,如果沒有提示,則可稱爲“霸王條款”。
“最終解釋權歸本店”
消費者楊女士:很多優惠券上標明“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有的商家在宣傳單的末尾也寫上這麼一句。顯然,商家是在給自己留“後路”,對消費者不公平。
律師觀點: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這是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商家容易誤導消費者,提出不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手機開通“捆綁業務”
消費者陳小姐:經常收到短信,說最近推出了一款新業務,我的手機已經開通,當月免費,如果下個月不取消服務,另外收取費用。
律師觀點:屬於典型的“霸王條款”。一般交易過程中是有承諾和邀約的。這種服務沒有發出任何承諾或邀約就視爲“已經承諾”,屬於“霸王條款”。
影樓有償提供底片
消費者李小姐:很多照過寫真或是婚紗的人都會跟我一樣有體會,花了幾千塊錢,最後照片的底片還歸影樓所有,如果想要底片還要有償購買,這樣有失公平。
律師觀點:不屬於“霸王條款”。照片是影樓的技術成果,是有價值的,歸影樓所有實屬正常。當然,也要視情況而定,在告知的情況下,屬於履行合同。而事後告知,就有“霸王條款”的嫌疑了。
銀行打印對賬單收費
消費者李小姐:通過銀行往老家的賬戶轉賬,被扣除手續費50元。一天後,卻告知並未到賬,這筆錢又回到了自己的卡中,但50元的手續費並未返還。這是否屬於“霸王條款”呢?
律師觀點:屬於“霸王條款”。近年來,銀行收費不斷增加的現象總體並未好轉。金融消費屬於特殊消費領域,其特殊性帶來明顯的市場信息不對稱,這些因素導致受到侵權的消費者面臨投訴無門的尷尬。記者黃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