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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運輸損壞不能免費維修
《IPHONE維修報告》的“維修聲明”第六條:“凡因運輸原因或客戶自身原因造成的產品損壞不享受蘋果免費維修,通知報價三天內請回復是否同意維修,否則視同放棄維修,該報價亦隨即自動失效。”
點評意見:
與該條款有關的運輸情況分爲幾種:一是消費者運輸給修理者或銷售者;二是修理者接收產品後,通過運輸方式送廠家維修;三是廠家維修後將產品運送給修理者;四是修理者或者廠家將產品運送給消費者。
產品風險和責任的承擔以產品交付爲轉換點。除第一種情況由運輸者對消費者承擔責任外,在第二、三種情況下,消費者已將產品交付給經營者,產品在該階段由經營者佔有、控制,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和責任理應由經營者承擔。經營者因自身業務需要所簽定的運輸合同,形成的是不同經營者之間的內部合同關係,不能對抗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外部合同關係。如果是承運人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產品在運輸中毀損、滅失的,經營者可以向責任方索賠。但不能以此爲由規避、免除本應當對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第四種情況,涉及產品維修後的交付問題。修理合同是承攬合同的一種。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因此,蘋果公司或者其授權機構修理完手機後還負有向消費者完好交付手機的義務。如果消費者要求採用運輸方式交付的,應當明確約定產品交付的地點、時間和人員。交付前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經營者承擔。交付之後由消費者承擔。
蘋果公司的有關規定未區分具體情況,概括地免除了自身責任,顯失公平。
問題四:逾期未取機視爲消費者放棄所有權
《APPLE維修條款》第七條:“如您在收到產品已維修完畢的通知後60天內不認領產品且未支付所有的費用,則APPLE將認爲您已放棄該產品;APPLE將按照您在授權維修時提供的郵寄地址向您發送該通知。APPLE可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該產品,其是可私下或公開銷售該產品而無需對您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您拖欠的費用,APPLE保留法定和其他合法留置權。”
《IPHONE維修報告》的“維修聲明”第七條:“送修品自本維修中心通知取機日起逾一個月仍未響應或領回者,自通知取機日起收取每日10元的保管費,逾90天,本公司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點評意見:
首先,根據《擔保法》規定,消費者因未支付維修費用,又長期不認領手機,蘋果公司享有留置權,送修手機爲留置物。對留置物的處理《擔保法》、《物權法》有明確規定,留置權人依法行使留置權,並對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消費者)所有。債權人享有留置權並不等於擁有債務人物品的所有權。蘋果公司單方認定消費者逾期即放棄該產品的所有權歸自己所有,且仍要求消費者負擔修理費,不僅沒有任何法律根據,還涉嫌非法侵佔他人合法財產。
其次,《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了留置權的行使程序。留置權人與債務人首先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並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債務人逾期仍未履行的,留置權人才可以處置留置財產。蘋果公司關於60天的規定並未明確說明與行使留置權的關係,其實質是迫使消費者放棄手機的所有權,不能因此認爲蘋果公司已經符合了行使留置權的法定要求,可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置該產品。
其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通過行使留置權的方式實現其債權,但不能侵犯消費者的其他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法》的規定,留置物折價需雙方協商,拍賣或變賣需依法進行,留置物折價和變賣要參照市場價格,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消費者)所有。因此,蘋果公司行使留置權並非對消費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其四,按照《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但蘋果公司採用格式條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費者就此進行協商的可能。
此外,《IPHONE維修報告》關於通知取機起逾90天未取的,不負任何保管責任的規定,違反了《合同法》、《擔保法》中有關承攬人、留置權人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完成的工作成果、留置物,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免除了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