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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代替消費者做選擇自行限定責任範圍
《APPLE維修條款》第五條:“如APPLE按照保修協議或延期服務協議維修您的產品,該維修將僅依照保修協議或延期服務協議的條款和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如您的產品維修發生在保修範圍外,APPLE保證(1)提供恰當的、精巧的維修服務且(2)除非APPLE另有規定或協議條款或法律另有要求,維修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在90天內無原材料及工藝瑕疵,關於您產品部件的保修信息可通過(4006-272273)聯繫APPLE獲取。部件保修是明示的有限擔保。在部件保修期內,如替換部件存在瑕疵,您同意APPLE有權選擇(1)用新的,使用過的或者修理過的替換部件維修該部件,(2)用新的,使用過的或者修理過的同等部件替換該部件,或者(3)經APPLE決定且除非協議條款或法律另有規定,退還該部件的公平市場價值。針對維修部件的該種擔保和救濟是排他性的,且取代所有其他口頭或書面的、明示或暗示的擔保、救濟和條件。APPLE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明確排除與該等維修部件有關的任何和所有的暗示擔保,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和符合特定目的的擔保,如APPLE在本有限擔保條款下不能合法排除暗示擔保,包括適銷性和符合特定目的的擔保在內的所有此類擔保的期限同明示的有限擔保的期限。”
點評意見:
一是這一條款與前述《APPLE維修條款》第四條一樣,混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混淆三包期內和三包期外責任,涉嫌有意規避移動電話機商品等《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二是通過格式條款形式,單方要求消費者同意其在部件保修期內,可使用翻新的替換部件、同等部件進行維修,以“消費者同意”爲幌子,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消費者,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
三是規定在部件保修期內,如替換部件存在瑕疵,蘋果公司有權決定僅退還該保修部件的公平市場價值。這個規定有違《移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七條的精神,根據該條款第(五)項規定,蘋果有義務“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如賦予蘋果公司上述權利,則消費者將可能面臨,蘋果產品出現故障後,無適當部件提供,整個機器無法使用的情況。
四是蘋果公司規定在保修期外,“維修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在90天內無原材料及工藝瑕疵”,在部件保修期內,如替換部件存在瑕疵,蘋果公司有權採用更換部件、退還市場價值的方式。同時規定“針對維修部件的該種擔保和救濟是排他性的,且取代所有其他口頭或書面的、明示或暗示的擔保、救濟和條件。APPLE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明確排除與該等維修部件有關的任何和所有的暗示擔保,……。”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生產者、銷售者對於產品承擔着明示或暗示的保證責任,如合法性、使用性能、合乎標準、不存在缺陷等,但蘋果公司卻僅將其責任限定在自行規定的範圍內,並對其它保證責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責任,排除了消費者的權利,應視爲無效。
五是該條款的內容包括免責聲明,但其文字複雜晦澀,讓人不易理解。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因此,該條款應以簡明、準確、符合中國消費者閱讀習慣的方式進行表述,並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條款進行特別提示。(記者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