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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辦理程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下發關於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操作規定》的通知,主要調整職工因購買本市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職工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辦理流程。補充住房公積金、按月住房補貼提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通知明確,職工持本規定要求的提取資料到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職工因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覈實,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職工。准予提取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爲職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
在管理部開戶的職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對應的建設銀行辦理提取手續,在分中心開戶的職工應到開戶的分中心辦理提取手續。(首席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