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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年過花甲的老人去超市購物,在超市的電梯口處摔倒,致左腿八級傷殘。老人將超市告上法庭索賠。日前,法院一審認爲,老人摔傷的主要原因是自身不小心所致,但超市未盡提醒義務,應擔責30%,賠償市民各項損失4萬餘元。
這位李姓老人於2010年初到某大型超市購物,走到二樓電梯口處時,一下摔倒在電梯上,隨後被送到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李某左股骨頸骨折,爲此住院兩週左右。去年,李某委託本市某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對自己的傷情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爲:左下肢活動功能部分喪失符合八級傷殘。於是,李某訴至法院,以超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自己摔傷爲由,索賠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10萬餘元。
被告超市辯稱,超市電梯口的鐵板屬於電梯正常安裝,故其不存在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因此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一審認爲,事發時,原告已年過花甲,行走時應小心謹慎。雖然被告超市未安放提示標誌欠妥,但這並不會導致原告摔傷的損害後果必然發生,原告摔傷的主要原因還是自身不小心所致。另外,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超市電梯口處鐵板有違電梯安裝技術規範,但該處鐵板常被乘梯人所忽視,被告超市作爲經營者,如果在此處安放溫馨提示,提醒來往顧客加以注意就更爲妥當。故認定原告擔責70%,被告超市擔責30%,賠償原告李某各項損失4萬餘元。(記者陳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