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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於2011年9月25日的超載大貨車司機暴力抗法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處當事司機呂某有期徒刑4年,其僱主張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區公路局及6名治超工作人員共計267801.7元。
2011年9月25日凌晨,呂某駕駛超載大貨車沿津濱大道行駛過程中,東麗區治超工作人員駕駛公路局執法車輛向其喊話,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但呂某拒不停車接受檢查,並駕車多次撞擊治超執法車輛,致執法車輛側翻,車內6名工作人員受傷。該案經東麗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於2012年6月8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呂某因犯故意損壞財物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其僱主張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區公路局執法車輛損失175000元,賠償受傷的6名治超工作人員醫療費等92801.7元,賠償金額共計267801.7元。
隨後,呂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後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市二中院認定呂某犯罪事實清楚,民事賠償證據確鑿,東麗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準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王麗麗記者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