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本月正式施行。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辦法,本市住房保障基本方式爲出租和出售保障性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及外地來津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扶持。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用欺騙手段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將終身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騙租者5年內不再被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
本市立法形成完整住房保障制度體系
分散配建保障房與商品房“三同步”
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交付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辦法》本月起正式施行。本市通過立法形成完整的住房保障制度體系,明確保障性住房實行集中建設與分散配建相結合,堅持規範管理、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
本市加大保障房建設力度的同時,也在不斷完善基本住房保障的管理。辦法明確,保障性住房實行集中建設與分散配建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設施規模應當符合居住區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要求。分散配建保障性住房,應與商品住房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竣工交付使用。
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應符合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全、質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學利用空間,具備基本居住功能。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的設計,應符合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經濟、環保的原則進行適當裝修,具備基本使用功能,達到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此外,保障性住房房源可以通過新建、收購、改建、依法收回、長期租賃、社會捐贈等多種途徑籌集。
外地來津就業人員首次納入準租範圍
從本月起,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了。
根據《辦法》,外地來津就業人員首次被正式納入公租房準租範圍,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外地來津就業人員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在外地來津就業人員較爲集中的區域,其所在區縣政府或者功能區管理機構,應多渠道籌集宿舍型等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辦法》,本市符合住房保障准入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申請購買、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請住房租賃補貼。一個家庭原則上只能享受一種住房保障方式,但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可以申請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其中已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先退出住房租賃補貼,再申請購買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
公租房初次承租期不超3年
從今年起,居民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
《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過3年。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向區縣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申請續租。經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審覈符合條件的,每次續租期限不超過1年。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未申請續租或者經審覈不符合條件的,承租人應當自行騰退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欠繳租金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或者依據租賃合同約定從承租人的租房保證金及利息中抵扣租金。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依法單方解除租賃合同並收回住房;造成損失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這其中包括:1.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空置的;2.擅自改變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的;3.欠繳租金累計滿6個月的;4.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
在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面,應通過商品房銷售管理系統實行網上銷售並簽訂買賣合同。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對購買人身份進行查驗。購買人未經區縣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准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單位不得向其出售。因房屋被依法徵收而准予購買的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地產權證後方可轉讓,轉讓時免交土地收益綜合價款。而規定之外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自繳納契稅之日起滿5年的,方可依法轉讓。
作假購得保障房終身不能再申請
《辦法》明確規定,用欺騙手段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將終身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
《辦法》明確了弄虛作假騙取住房保障的相關處罰,包括: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駁回其申請,並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申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當事人故意隱瞞、虛報、僞造有關信息,或者採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已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差額,可處2萬元罰款,終身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可處1000元罰款,並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停發補貼並責令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可處3000元罰款,並自責令退還決定之日起5年內不再受理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申請。
違反《辦法》規定,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保障性住房銷售單位向住房保障對象以外的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將責令其限期收回,並按每套住房3萬元處以罰款;不能收回的,責令銷售單位補繳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銷售差價。(記者雷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