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案情回放】
天津北方網訊:某公司爲了增加辦公面積,在原三層樓的基礎上又私自加蓋了兩層。與該辦公房相鄰的住戶李先生認爲,自己居住的一樓被該公司加蓋的兩層樓遮擋了房屋的採光,侵犯了自己的採光權,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該公司拆除加蓋的兩層樓,並賠償損失10萬元。被訴公司辯稱,由於所加蓋的房屋事前進行了論證,在原三層樓樓體陰影處加蓋,所以不會對李先生的樓房產生影響,所以不同意李先生的訴求。
【法院判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鑑定,該公司加蓋的房屋確對李先生所住一樓房屋日照產生影響,每日日照時間較之前減少了約3.5個小時。經法院調解,最終該公司一次性補償李先生10萬元。
【律師評析】
律師認爲,該案系典型的相鄰權糾紛。被告加蓋兩層樓房的行爲直接導致原告日照時間不足1小時。按照《天津市日照分析技術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住宅室內日照時間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顯然被告的行爲侵害了原告的日照權,原告的日照利益受到了損失。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拆除加蓋的樓層,並主張賠償日照利益的損失。而對於損失的賠償標準目前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全國各地的賠償標準都不盡相同,且賠償數額偏低。
對於原告能獲得10萬元的賠償,律師認爲基於如下幾點:第一,因相鄰權系複合型權利,包括財產利益和人格利益。當出現侵權時,應賠償上述兩方面利益的損失。本案中,因原告房間內日照時間縮短,進而增加了人工照明的時間,增加了用電費用。同時居室內日照時間不足,會影響人的生理、心理,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第二,侵害日照權益應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本案中,直接損失爲日照利益的損失;間接損失爲電費的增加和人體健康權益的損失。第三,不拆除已加蓋的樓層是被告願意補償原告10萬元的重要原因。
總之,被告未經批准私自加蓋樓層是違法行爲,該違法行爲妨害了他人的採光權,依法應予賠償。(吳薇整理)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金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