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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夫妻離婚時經協商,將女兒交由女方撫養。不久後,男方卻提起訴訟,以其再婚妻子不能生育等理由,意圖奪回女兒的撫養權。日前,紅橋區法院經審理,從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條件考量,一審判決駁回了男方訴求。
離婚後父親想要回女兒
本市男青年劉某與女青年方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於2007年10月生一女嬌嬌。2011年7月,劉某與方某經民政局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由方某撫養,劉某每月給付撫養費500元。據劉某稱,離婚後雙方均再婚,方某再婚後一直無固定住所,生活環境較差,收入偏低,且再次懷孕,嬌嬌長期隨方某父母生活。現在孩子需接受教育,長期由老人照顧對孩子成長不利。劉某物質條件優越,且現任妻子患有不孕癥,其與孩子相處也很融洽。為此,劉某訴至法院,請求由其撫養嬌嬌,由方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000元。
孩子母親拒絕前夫要求
法庭上,被告方某辯稱,孩子年齡較小並且是女孩,出生後一直由外祖母照顧,如變更由劉某撫養,對孩子成長不利。方某的經濟能力及精力充足,能為孩子提供較好的家庭環境,能夠照顧好孩子。劉某稱再婚妻子不能生育,其再婚僅兩個月,不能判斷生育問題,不能以此為由變更撫養關系,故不同意劉某訴求。
法院判決履行原協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且妥善解決。原被告離婚時已就婚生女的撫養達成協議,應當按協議履行。現被告雖已再婚,但原告並未提供證據證明撫養條件發生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變化。被撫養人為女孩,自出生後隨被告生活,被告母親一直幫忙照顧,且被告及現任丈夫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能力撫養孩子。故對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之請求,不予支持。(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乾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溫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