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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去工廠應聘時被大門砸傷,官司持續半年,工廠老闆和廠房房東兩名被告,卻都說不是自己的責任。昨天,沙區法院一審判決,廠房房東承擔8成的責任。
廠門突然脫落
老王受傷骨折
老王今年61歲,是大足縣人,去年5月,他聽人說,歌樂山一家機電設備廠招炊事員,便打算去應聘。那個月的21日,他和設備廠聯繫好時間,中午12點,乘車來到工廠。進門後,他擡手去關那扇大鐵門。
誰知,其中一扇鐵門突然從連接處脫落,迎面倒下來,“哎呀!”老王應聲倒地,痛得大叫。這一砸,後果嚴重: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尺、橈神經挫傷,左肩關節脫位,頭部和眉弓皮膚裂傷。
老王輾轉多家醫院治療,產生數萬元醫療費,“運氣好背啊,工作還沒落實,遭砸得這麼慘,招誰惹誰了!”對此,老王慪氣慘了。
老闆和房東成被告
都說自己沒有責任
這家工廠的老闆姓江,出事前10天,他以租賃的場地爲經營場所,登記個體企業。租用的場地是沙區歌樂山鎮的一家磚混結構廠房,房東是林某。
老王受傷後,鑑定爲七級和九級傷殘,無法再工作,殘疾賠償金成了主要的索賠項目。他把老闆江某、房東林某告上沙區法院,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各類損失共計28.5萬元,“關門是正常的動作,總不可能是我關錯了噻,總得有人擔責啊!”
可是,官司沒他想象中那麼簡單。今年5月、8月先後審了兩次。江某稱,事發時,他並未和老王建立勞動關係或僱傭關係,老王受傷是因爲沒有正確關門,和他無關,如果是鐵門本身原因導致傷人,應該是由鐵門的所有人、即房東林某承擔。
“啷個怪我喲!”房東喊冤說,去年4月,也就是事發前一個月,他和蔣某簽訂《廠房租賃合同》,他將廠房出租給江某時,鐵門完好,沒有安全隱患,老王是在給江某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傷,應該由使用者江某擔責。雙方互推責任,都拒絕賠償,調解未果。
法官現場勘驗
鐵門結構有缺陷
在審理中,法官來到工廠門口,現場勘驗。設備廠廠區的大門是房東修的,大門是一個斜坡,是公用通道,這個大門不是設備廠專用的通道。
法官觀察發現,惹禍的大門是老式鐵門,四扇雙開鐵柵欄鐵皮封面門,單側的雙扇以插銷連接,插銷的結構有問題。一般來說,插銷端頭都有彎鉤或彎折片作爲限位塊固定鐵門,但鐵門的插銷未裝限位塊,使用一久,埋下安全隱患,鐵門有結構缺陷。
法院一審判決
老王也要承擔兩成責任
綜合各方證據,法庭認爲,林某作爲鐵門所有人,對鐵門傷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擔責;老王是成年人,關閉鐵門未多加註意,也是受傷次要原因。工廠老闆江某對鐵門設置不當沒過錯。
法庭一審判決,廠房房東承擔老王的醫療費、續醫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的80%,即19.8萬元,同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另外20%損失老王自負。
法官同時做出解釋,在林某先賠償老王損失後,如果他認爲,鐵門傷人還存在其他責任主體的,可以向其他責任主體追償。
應聘者當中,準備當炊事員的老王可能算運氣最差的之一了,跨進廠門,剛一動鐵門,那扇老式鐵門竟然脫落,砸在老王身上,造成骨折和關節錯位,這筆費用該由誰來買單?
應聘時受傷是工傷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