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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機趙師傅駕車行駛時,車上一位62歲的老人摔倒。公交公司在支付傷者22萬餘元賠償後,欲與駕駛員解除勞動合同,起訴至石景山法院。
公交公司在起訴書稱,2010年4月27日上午,趙師傅駕駛公交車行駛至豐臺區六裏橋時,因操作不當致使車內一位老人摔倒受傷。後經事故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公司共計賠償傷者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22萬餘元。
按照該公司《行車安全管理細則》的規定,多次發生責任行車事故累計或一次事故給企業造成8萬元(含)以上經濟損失的,應解除勞動合同。公交公司據此與司機趙師傅解除了勞動合同。
趙師傅卻認爲,在事故發生後,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此事故作出技術鑑定,單位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趙師傅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趙師傅的請求。但公交公司卻不服氣,將趙師傅起訴至法院,就是要求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