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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政協委員只認爲這個身份是一種政治榮譽,卻從不履行職責,對這些政協委員必須勸退、清除。”昨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從資陽市政協瞭解到,爲進一步加強政協隊伍建設,資陽市委近日正式轉發《關於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建立委員退出機制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目前相關清退工作已經展開。
資陽市政協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意見出臺在全省市州層面尚屬首次,除因違紀違法受到處分被免去政協委員資格外,今後不積極履職、無所作爲的市政協委員也將被清退。
3種方式退出規定更細緻
據資陽市政協研究室綜合科科長康前軍介紹,2010年4月,《政協資陽市委員會委員管理試行辦法》中,取消委員資格就曾提到過,“但具體哪些委員該退出,程序該如何操作卻沒有明確,專門就委員退出機制出臺一個文件,目前在全省市州層面還是第一次。”
據介紹,《補充意見》出臺後,明確資陽政協委員退出有3種方式,即撤銷政協委員資格、取消政協委員資格、辭去政協委員職務。因嚴重違紀,受到撤職以上黨紀、政紀處分,或因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委員,將被直接撤銷市政協委員資格;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市政協任何會議、活動,違反市政協關於委員管理相關規定,受到通報批評和警告處理後仍堅持錯誤行爲的等情形的委員,將被取消市政協委員資格。
“撤銷和取消資格的條件,之前出臺的辦法也有相關規定,此次出臺的補充意見,則對辭去委員職務的條件作了更加細緻的規定,操作性更強。”資陽市政協相關負責人介紹。
無故缺席超兩次視自動辭職
對於新增的“辭去委員職務”,《補充意見》規定,市政協委員因工作變動調離本市,應主動辭職,調離三個月後未主動辭職的,視爲本人同意辭去委員職務;市政協委員參政議政能力弱、不能正常履行委員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市政協委員在屆內未經批准無故缺席市政協組織的會議、活動累計超過2次,或全程請假超過3次的,視爲自動辭職;市政協委員在屆內連續三年沒有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的,按組織程序勸其自動辭職。
市政協委員退出後,市政協應將結果書面通知委員、委員所在單位。本屆政協換屆時,市政協將不再推薦其擔任市政協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