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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手機、收音機、電視機、步話機、車載電臺……如今,百姓身邊的無線電設備越來越多。記者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獲悉,《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現已審議通過,將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或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未經批准擅自擴大無線電頻率使用範圍或改變用途。禁止使用無線電臺(站)發送、接收與其臺(站)用途無關的信息、圖像、語音等信號;禁止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
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或無線電臺(站)呼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利用無線電設備接收和傳播違法信息,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查封設備,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設備,並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重點保護五大類電磁環境
即將施行的《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本市對五大類電磁環境實施重點保護。
根據該條例,本市對下列重點無線電臺(站)的電磁環境實行重點保護:(一)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導航臺(站);(二)水上、港口交通管理調度臺(站);(三)高速鐵路指揮控制檯(站);(四)無線電監測臺(站);(五)列入重點保護的其他無線電臺(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重點無線電臺(站)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無線電波傳輸的行爲:(一)設置、使用產生有害電磁輻射的設施;(二)新建架空高壓輸電線、鐵路、電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屬堆積物的場(庫);(三)其他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爲。
違反條例規定,有影響電磁環境的行爲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擅用公衆信號屏蔽器
即將施行的《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擅自使用公衆移動信號屏蔽器材。
根據該條例,設置、使用公衆移動通信干擾、屏蔽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擅自銷售、設置、使用公衆移動通信干擾、屏蔽器材。維修、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不得擅自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覈准證或者無線電臺執照載明的技術參數。禁止擅自更改微功率無線電發射設備的使用頻率、加裝射頻功率放大器、外接天線或者改用其他發射天線。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沒有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覈准證的無線電發射設備,維修、改裝無線電發射設備時擅自改變無線電發射設備技術參數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無線電設備不得擾亂公共安全
即將施行的《天津市無線電管理條例》明確要求,使用無線電設備不得擾亂公共安全。
該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其他輻射無線電波設備時,不得對航空導航、高速鐵路、救災和搶險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產生有害干擾。
違反條例規定,已產生有害干擾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有關設備的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市無線電行政主管部門查封設備;情節嚴重的,沒收設備,可並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馬庚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