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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記者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瞭解到,本市修訂了《天津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部分條款,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每個連鎖門店應至少配備一名執業藥師;經營中藥飲片(配方)的,還應配備執業中藥師。上述兩條新規定將於即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天津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和《天津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一名以上執業藥師,經營中藥飲片(配方)的,還應配備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以上(含中藥師)專業技術職稱的藥學人員從事中藥飲片的審方、調劑工作。質量負責人應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在企業營業時間,上述人員均應當在崗。
此外,《天津市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還要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具有執業藥師(含執業中藥師)資格的人員;每個連鎖門店應至少配備一名執業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