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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本市男子沈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和平區多條道路上連續肇事、逃逸、逆向行駛,最終在車內醉酒沉睡。一審法院判決沈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沈某以其行爲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爲由提起上訴,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2年5月23日20時,沈某酒後無證駕駛他人的白色本田雅閣轎車經北安橋行駛至興安路時,與在路口等候紅燈的李某駕駛的紅色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事故,後掉頭衝撞隔離帶逃逸。21時,沈某駕車行駛至和平區哈密道129號附近,將騎電動自行車的趙某撞倒後再次逃逸。21時10分,沈某又在和平區陝西路單行路上違章逆行,並疾駛急停。公安交警在多倫道與南門外大街交口發現肇事車輛,並將在車內沉睡的沈某叫醒帶至公安機關。經酒精檢驗,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219.72mg/100ml。公安機關認定,沈某對上述兩起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案發後,沈某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李某1500元、賠償被害人趙某2000元。原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沈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沈某不服,提起上訴。
昨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中院審理後認爲,沈某的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應予以處罰。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犯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故一中院當庭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沈某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而上訴人沈某無證醉酒駕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繼續衝撞他人後逆行逃逸,其主觀上對危害後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交通肇事罪是結果犯罪,而沈某的危險駕駛行爲尚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危害後果。故其行爲尚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沈某的行爲已經危害了不特定人的人身與財產安全。沈某的行爲既符合危險駕駛罪的犯罪特徵,同時也具備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依法應擇一重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