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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快半年了。記者從法院獲悉,《解釋》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但也造成了被告難找、受害人獲賠時間延長、鑑定申請濫用等問題。法官表示,若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摸索,但提醒廣大市民在訴訟過程中注意以下問題。
案例一 肇事車在仨公司投保影響審理進度
事發當日23時,韓某駕駛牽引車和掛車,沿外環線由南向北行駛。在宜興埠立交橋右轉上橋過程中,韓某駕駛的車輛與徐某駕駛的右側順行的轎車相撞,造成徐某車輛損壞。經交管部門認定,韓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分別在本市和唐山3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事發後,徐某將肇事車輛的車主呂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近3萬元。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可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爲共同被告,因此徐某除了將其上交強險的公司列爲共同被告外,也將兩家上了商業險的公司列爲被告。立案後,法院分別通知3家保險公司應訴。司法解釋的立法本意是減少當事人訴累,但由於本案件涉及3家保險公司,而且兩家公司在外地,法官在安排開庭和審理期間消耗的時間都比較多。因此該案在立案數十天後,才得以判決。最終,法院判決3家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兩萬餘元。
案例二 醫囑作證保險公司認爲誤工期長被駁
事發當日,胡某駕駛貨車行駛至一個路口時,遇崔某騎自行車拐彎。發現情況後,胡某急忙踩剎車並打輪,但其車輛的後視鏡還是與崔某發生了接觸,造成崔某倒地,頭部嚴重受傷。雖然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但傷者還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胡某進行了答辯。而保險公司認爲,崔某主張的208天的誤工期時間過長,因此請求誤工期鑑定。但法官認爲,根據原告傷情以及其提供的醫囑,可以認定原告主張的誤工期符合法律規定,故駁回保險公司的該項申請。最後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和胡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其中的誤工費按崔某主張的時間計算。
法院說法 三問題需要解決
北辰區法院法官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去年12月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責任主體、賠償範圍、責任承擔、訴訟程序等方面做了細化規定,但法院在依該《解釋》審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是被告難找。《解釋》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立法的本意是讓受害人得到及時、充分的賠償,但實踐中被掛靠人常爲經營管理不規範的小公司、分支機構等,很難找到獨立的責任主體。另外,《解釋》規定,商業三者險作爲共同被告參與訴訟。實踐中二者常常分離,不是一個保險公司,甚至在不同的地域,導致公告送達時間延長和缺席審判的案件增多,審判時間拉長,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時間延長。
其次是賠償標準難定。營運車輛的損失認定並沒有統一的鑑定機構。《解釋》對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認定也沒有具體的標準。
最後是對鑑定申請事項的濫用難控。《解釋》對損害賠償範圍做了細化規定,財產損失包含的賠償範圍更大,使當事人心理訴求期待更高,申請鑑定的事項更多,嚴重影響案件的審理效率。新報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於翔劉志敏魏洪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