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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廣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主任莫遠航涉嫌受賄一案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莫遠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司機牽線幫人辦取保
經查,莫遠航於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任江門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2008年8月29日開始,任河源市委常委、委員和市紀委書記。 2008年11月,江門市蓬江區棠下鎮五洞紅嶺石場(以下簡稱紅嶺石場)因非法制造爆炸物被江門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偵查,石場經營者黃某被依法逮捕。
2008年12月,紅嶺石場股東陳某明、陳某華(均另案處理)經人介紹,找到曾經擔任莫遠航司機的江某(另案處理),希望幫忙找關系為黃某辦理取保候審。
在江某的介紹下,陳某明、陳某華於2008年12月送給被告人莫遠航人民幣二十萬元。被告人莫遠航遂要求江門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為黃某辦理了取保候審。
黃某被取保候審後,與陳某華、陳某明一起,在江某的陪同下再次送給莫遠航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表示感謝。
綜上,被告人莫遠航共計收受紅嶺石場股東賄賂款人民幣四十萬元。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莫遠航兩次共計收受紅嶺石場股東賄賂現金人民幣四十萬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被告人莫遠航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符合該條規定,構成斡旋受賄,應以受賄罪論處。法院遂作出判決,被告人莫遠航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
否認受賄提出上訴
宣判後,被告人莫遠航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而在此前的庭審中,被告人莫遠航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當庭予以否認,並稱與3名行賄人不認識,也從未過問過紅嶺石場的案件。
另外,被告人莫遠航還辯稱,指控的事發時他已調離江門,當時所任職務與幫忙辦理取保候審的江門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之間也缺乏職務上的制約關系,不構成刑法388條所指的斡旋受賄。
莫遠航
莫遠航於1959年12月出生於粵北山區,歷任清遠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江門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河源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案發時莫遠航調任省人防辦副主任。莫遠航曾是檢察系統的標兵與旗幟,被譽為“打虎英雄”、“粵北反貪尖兵”。1995年獲評“全國模范乾部”;1996年獲評“中國十大傑出檢察官”稱號;1997年獲評“中國十大青年衛士”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