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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本市新修訂的2014年度《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範》正式出爐,作爲全市監管工作的“教科書”和“工作指南”,新規對新建商品住宅銷售人員以及二手房中介機構行爲進行了規範,並且明確了相關收費標準等。
現場公示售樓員信息
據瞭解,新規中明確,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項目全部商品房銷售人員(包括開發企業銷售人員、開發企業代理機構銷售人員)照片、姓名等信息,同時銷售人員信息應當與房地產市場監管系統中的內容一致。開發企業應當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才能銷售房屋,不能無證售房或變相無證售房。無證售房、變相無證售房是指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採取內部認購、預訂、優先選房、排號、發放VIP卡、招募會員等手段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等性質費用,進行非法售房的行爲。開發企業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開通網籤功能後,10日內,應當將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對外公開銷售,不得捂盤惜售。
此外,新規規定了對新建商品住宅開展日常監管的各項要求。日常監管中,應當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銷售人員信息是否與房地產市場監管系統中的內容一致,銷售中是否存在無證售房、捂盤惜售、未備案售房等違法違規行爲。
嚴禁散佈漲價信息
在二手住宅市場方面,按照新版《天津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工作規範》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紀人員數量、執業情況是否符合規定,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是否公示材料,房屋信息是否符合要求都將列入日常監管。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祕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爲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爲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
此次新增的房屋信息抽查還提出,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房屋信息發佈平臺。“信息發佈平臺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明確中介最高收費
值得關注的是,日常監管中,經紀機構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全部材料,其中就包括明確中介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關於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規定了中介服務的基本服務項目、最高收費標準,分別爲:基本服務項目:(1)房屋買賣居間代理服務;(2)代辦有關事項過戶手續服務;(3)代辦貸款服務;(4)單獨代辦產權過戶手續服務;(5)租賃中介經紀服務。最高收費標準:(1)房屋買賣居間代理服務費爲成交價的2%,買賣雙方各1%;(2)代辦有關事項過戶手續服務費爲400元,買賣雙方各200元;(3)代辦貸款服務費爲600元,買方承擔;(4)單獨代辦產權過戶手續服務費爲300元,買方承擔;(5)租賃中介經紀服務費爲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各50%。 (記者邵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