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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自今年1月份我市開展綜合治理機動三輪車工作以來,截至目前,已回購機動三輪車6.68萬輛,爲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置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3266輛,落實就業崗位7159個,正在對有就業意向的車主進行就業安置,並對困難人員或家庭通過落實低保、特困救助等形式進行幫扶。
據瞭解,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置換工作還將持續一段時間,我市嚴禁此類車運營。對用新置換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進行運營的,執法部門將依照規定嚴厲處罰。按照我市綜合治理機動三輪車工作部署,機動三輪車回購工作將於4月30日結束,5月1日起將進入集中治理階段。
對非法生產、銷售機動三輪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並處非法產品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機動三輪車非法運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車輛予以暫扣。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機動三輪車非法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扣留車輛、處以200元罰款;對駕駛人無駕駛證的,處以1000元罰款,合併執行1200元罰款,並處十日行政拘留。
對機動三輪車非法佔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對利用機動三輪車佔路經營、佔路銷售、非法拼裝、改裝等違法行爲,沒收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處5000元以下罰款。記者耿雅新攝影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