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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日有市民諮詢:對於患有精神病而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怎樣申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其監護人,應該怎麼辦理手續?監護人有哪些職責?本市律師李津龍給予解答。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這兩類人自己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必須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他們實施民事行為。因此,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是有順序的。首先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且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同意由其擔任監護人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協商,確定誰來擔任其監護人。上述人員協商不成,由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會在其有監護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中指定其監護人。對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指定的監護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可以擔任監護人的都不存在,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可以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但非為其利益的,不得處理其財產。若有關人員或單位發現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實施了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該監護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