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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河東區人民檢察院對一起盜竊案提起公訴,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判處刑罰。
被告人張某,男,37歲,個體廢品回收。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間,張某以非法佔有應交電費爲目的,繞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直接甩表引線用電於一臺三相切鐵機和一臺洗衣機上。在電力公司工作人員檢查時發現了張某的偷電行爲,隨即報警,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張某抓獲歸案。經評估鑑定,竊電電量爲19026KWh,竊電金額爲16795.51元。案發後,被告人補交了全部電費。近日,河東區人民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本案中,張某私自甩表引線的“偷電”行爲屬於盜竊電力設備的行爲,該行爲極易危害電力供應安全。我國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一旦因電力設備被破壞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將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示廣大市民,切莫因爲貪小便宜而私接電線“偷電”,這不單單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更有可能引起人員傷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