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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用外包河湖工程向建設單位索賄,並採用虛報工程、私設賬戶等手段,北京河湖管理處原主任李柱共計受賄1100餘萬元,貪污4800餘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李柱犯貪污罪、受賄罪,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李柱上訴後,日前,北京市高院終審駁回其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59歲的李柱曾先後擔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市東水西調管理處主任。被抓前,他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主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簽訂虛假工程合同等方式侵吞、騙取公款,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其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爲亦構成受賄罪,判處李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柱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市高院終審認爲,一審法院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另外,市高院採納市檢察院關於一審認定李柱有自首情節有誤的意見,並予以糾正,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