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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剛剛過去的『雙十一』又一次掀起網購熱潮。在網民對網購趨之若鶩的當下,網上支付的安全性也成為關注熱點。日前,本市北辰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儲戶銀行卡被他人復制後在網上消費的案件,由於刑事部分尚未偵破,受損市民狀告銀行賠償,法院審理後判決銀行承擔70%責任。
今年3月29日晚,市民邊某通過手機短信獲知,其於2009年10月在農業銀行辦理的一張借記卡,在幾分鍾內被他人在網上商城消費5.65萬元、支取現金1.99萬元、產生手續費99.5元。當日21時49分,邊某持卡向公安機關報警。同年4月28日,公安機關以邊某信用卡被詐騙為由立案偵查。邊某認為,銀行在此事件中負有責任,為此訴至法院,請求中國農業銀行天津北辰支行兌付其存款本金7.6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對於邊某提出的訴求,被告銀行一方覺得自己很無辜,其提出,原、被告雙方在建立儲蓄關系時約定,原告負有保管借記卡和密碼的義務,原告的存款被盜取,被告並無責任。
訴訟中,原、被告爭議焦點集中在雙方對原告損失的過錯問題上。法院認為,原告持有被告發放的借記卡,雙方之間存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首先,被告作為經營存、貸款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負有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其應當提供完善的技術設備,包括不可復制的銀行卡和能夠識別復制卡的交易終端,以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安全漏洞盜取儲戶的資金。現原告提供的《金穗借記卡明細對賬單》、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證明、《受案回執》和《立案告知書》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原告存款被盜取的事發當時,原告本人在天津且持有借記卡,據此,可以認定案外人系持復制的偽卡支取了原告的存款。故法院認為,該借記卡能夠被復制,系導致原告存款被盜取的主要原因,被告應對這種安全漏洞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原告作為儲戶負有妥善保管自己銀行卡及密碼的義務。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事發時的錄像資料,案外人在取款時除了憑復制的偽卡外,還憑借了正確的密碼,在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取款人是如何獲知密碼的情況下,原告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其自身泄露了密碼的可能性,故原告應對該案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考慮雙方過錯程度,酌情由原告承擔30%責任,被告承擔70%責任。綜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農業銀行天津北辰支行賠償原告邊某損失5.3萬餘元;並以前述數額為基數,按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標准賠償原告自今年3月30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