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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衛生計生委日前起草了《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送審稿明確,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菸。此外,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衆坐席、賽場區域;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等也全面禁止吸菸。全文如下: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條例
(送審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減少和消除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衆健康,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是指公衆可以進出或者使用的場所、工作期間使用的場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原則,政府主導,單位負責,個人自律,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規劃並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績效考覈。
第五條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範圍內負責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第九條 國家和社會應當支持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爲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 禁止吸菸的範圍和措施
第十條 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菸。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
(一)托幼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學校、活動中心、教育培訓機構等以未成年人爲主要活動人羣的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
(二)高等學校的室外教學區域;
(三)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的室外區域;
(四)體育、健身場館的室外觀衆坐席、賽場區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區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室外場所。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場所的室外區域可以設立吸菸點,吸菸點以外的區域禁止吸菸。沒有設立吸菸點的公共場所室外區域屬於全面禁止吸菸的場所:
(一)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婦產醫院以外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養老機構的室外區域;
(二)除兒童福利機構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外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公園、遊樂園的室外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設置吸菸點的室外場所。
第十三條 室外設置吸菸點,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設置明顯的引導標識;
(三)遠離通風口、人員密集區域和行人必經通道;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醒目的吸菸危害健康警示標識或者圖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舉辦公衆活動的場所,可以規定臨時的禁止吸菸措施和範圍。
第十五條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和索要煙具,自覺聽從勸阻;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應當合理避讓不吸菸者,不亂彈菸灰,不亂扔菸頭。
在禁止吸菸的經營場所內吸菸,因不聽勸阻而被要求離開該場所的,無權向經營者索回已經消費的費用;已經接受服務但未支付費用的,應當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