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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業機構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將監測和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影響的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無煙環境對公衆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與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有關的疾病。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聘請志願者擔任控煙監督員,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共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或者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媒體、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公共場所控制吸菸、菸草製品生產銷售限制等工作的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吸菸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單位或者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實行全面禁菸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吸菸點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室外設置吸菸點不符合要求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該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未按規定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由相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定發佈和變相發佈菸草廣告或者開展促銷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對提供贊助的,由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贊助額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對於受贊助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贊助額,撤銷冠名,消除影響;對於主管人員,由受贊助或者贊助單位的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播放吸菸鏡頭或者出現菸草製品的媒體,由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菸草製品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貨值金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網絡售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對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及時採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擾亂公共秩序,阻礙行政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接受社會、媒體及個人監督。不依法履行控制吸菸職責或者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菸草製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菸葉作爲原料生產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製品。
吸菸,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煙霧的行爲,以及擁有或者支配點燃的菸草製品的行爲。
菸草煙霧,是指從菸草製品及類似菸草製品燃燒端散發的以及由吸菸者呼出的煙霧。
室內,是指有頂部遮蔽並且有兩面以上側牆的任何空間,包括樓梯、走廊、地下通道、樓道間等。
室外,是指由建築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實際控制的、建築物以外的區域。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業性宣傳、推介或者活動,以及對任何事件、活動或者個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於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菸草製品或者促進菸草使用。
第四十七條 對吸菸可能影響公共安全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