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第十六條 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控制吸菸職責:
(一)建立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備監督員,做好控制吸菸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入口處及其他顯著位置設置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要求的禁菸標識,保持標識完整、清晰;
(三)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不得放置煙具和設置菸草廣告;
(四)對違法吸菸行爲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要求其離開。對不聽勸阻且不離開的,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對不聽勸阻並擾亂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機關報案。
鼓勵場所經營者、管理者採用煙霧報警、濃度監測、視頻圖像採集等技術手段,加強對本場所的管理。
第十七條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發現吸菸行爲及其他違反本條例行爲的,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
(二)要求該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進行勸阻;
(三)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不履行控制吸菸職責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
第十八條 禁菸標識應當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菸的圖形警示標識、違法吸菸的罰款數額、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等內容。
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禁菸標識及其張貼規範。
第三章 宣傳教育和戒菸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經常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組織發放控煙宣傳材料,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活動,明確告知公衆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對健康的危害、禁止吸菸的範圍、對違法吸菸行爲的處罰等信息,告知禁止吸菸場所(區域)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的控制吸菸職責。
第二十條 菸草製品生產者應當在菸草製品包裝上印製帶有說明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文字和圖形警示,向公衆警示教育菸草煙霧危害。其中圖形警示面積不得小於包裝面積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主辦方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贈予菸草製品。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菸草製品。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各自的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控煙宣傳教育活動,並將控煙宣傳教育納入本單位初任培訓、崗位培訓、任職培訓等教育培訓活動,鼓勵吸菸職工戒菸。
第二十三條 鼓勵公衆積極參與控煙,形成不吸菸、不敬菸、不送煙的社會風尚,倡導家庭無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教師、醫務人員應當帶頭控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在公務活動中吸菸,教師不在學生面前吸菸,醫務人員不在病人面前吸菸。
國家和社會應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無煙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控煙公益宣傳教育,主動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二十五條 全面禁止所有的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第二十六條 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不得出現菸草的品牌標識和相關內容,以及變相菸草廣告;不得出現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的鏡頭;不得表現未成年人買菸、吸菸等將菸草與未成年人相聯繫的情節;不得出現有未成年人在場的吸菸鏡頭等。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訂戒菸門診工作規範,指導設置戒菸服務諮詢電話。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開展控煙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患者對吸菸和接觸菸草煙霧危害的認識,爲吸菸的患者提供簡短戒菸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戒菸門診,爲吸菸者提供專業的戒菸診療服務。
第四章 預防控制未成年人吸菸
第二十八條 禁止通過自動售貨機等可以直接選取菸草製品的任何方式銷售菸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菸草製品銷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對難以確認是否爲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對不能出示身份證件的,不得向其銷售菸草製品。
菸草製品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帶有菸草使用具體危害的警示和不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明顯標識。
第三十條 禁止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網絡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
互聯網、移動通訊等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有利用其平臺向未成年人銷售菸草製品的,應當採取措施刪除違法信息,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學生吸菸,對學生進行菸草危害宣傳教育,及時勸阻和教育吸菸的學生戒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衛生計生、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工商、質檢、安監、食品藥品監管、旅遊、宗教、文物等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場所控制吸菸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將控煙納入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規範和管理措施。
對沒有明確監督管理主管部門的公共場所,該場所的控制吸菸工作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所屬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菸草廣告、違法出售菸草製品進行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對電影、電視劇及其他節目中的吸菸鏡頭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置公開統一的舉報電話,方便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爲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爲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