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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勞務派遣用工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暫行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直接由用工單位代繳。
此次暫行規定最大的變化是將以往由勞務派遣組織直接繳納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變為由用工單位代繳,旨在促進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本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重要措施。
暫行規定明確了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適用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以及程序。本市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市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及其被派遣勞動者應依法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