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化一:學生在校期間免交貸款利息
原規定:1999年《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中,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自己負擔。
新規定:借貸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後全部自付,借款自學生畢業後纔開始計付利息。
變化二:還貸年限延長到六年
原規定:學生自畢業之日起開始償還本金,所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4年內還清。
新規定:借款學生畢業後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應當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若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借款學生要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如果借款學生畢業後自願到國家需要的艱苦地區、艱苦行業工作,服務期達到一定年限後,經批准可以獎學金方式代償其貸款本息。
變化三:招標選擇貸款經辦銀行
原規定: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的銀行指定爲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新規定:由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參與競標的銀行必須是經銀監會批准、有條件經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銀行。
變化四:違約借款學生名單要曝光
新規定:建立完善的學生還款約束機制。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個人信息查詢系統爲依託,進一步完善對借款學生的信息管理,對借款學生的基本信息、貸款和還款情況等及時進行記錄,接受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有關信息的查詢;並將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佈。連續拖欠貸款超過一年且不與經辦銀行主動聯繫的學生將被列入“黑名單”,經辦銀行將不再爲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變化五:建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新規定:爲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按隸屬關係,由財政和普通高校按貸款當年發生額的一定比例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具體比例在招投標時確定。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新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將減輕經辦銀行的風險,並將給銀行適當補償,其經費由國家財政和學校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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