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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瓶費”是一個爭論多年的老話題了。然而,近來卻再次成爲輿論的焦點。首先是北京某酒樓因收取消費者100元開瓶費被告上法庭,海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酒樓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判決其返還100元。而後,浙江溫州市區23家酒店謝絕顧客自帶酒水進店就餐,又被炒得沸沸揚揚。繼而山西省飯店協會、省烹飪協會聯合發出致省消費者協會的一封公開信,聲援餐飲企業“謝絕自帶酒水”。關於自帶酒水收開瓶費的爭論逐步升級,漸漸演變成了一場扯不斷、理還亂的拉鋸戰。
自己帶酒自己喝,飯館憑什麼“禁止”?又有什麼資格收“開瓶費”?消費者早將此歸爲“霸王條款”!可酒店經營者卻另有說辭——餐飲本來就包括餐和飲,消費者自帶酒水肯定會增加酒樓的成本,如延長就餐時間,佔用就餐位置,使酒樓翻檯的次數減少……如果消費者都自帶酒水了,許多酒樓也許將無法生存,更不用說發展了。如果消費者一定要自帶酒水,酒樓只好收開瓶費。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明確表示:“如果行規不合法,也成不了護身符。行規再大也大不過法規。應叫停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這類霸王條款。”他認爲,即使許多餐飲行業進行公示或告知,但其行爲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是一種爲自己免責、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行爲。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其應屬無效條款。因爲《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消費者認爲,酒店收取“開瓶費”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酒店卻說,無論《民法通則》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沒有對“自帶酒水”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法無禁止即可爲。但是專門爲此出臺一部法律是否合適呢?許多人認爲這並不合適,大家儘可以“無爲治之”,一切讓市場說了算。現在餐館酒店到處都是,消費者的選擇是多方面的,因此,商家在收取“開瓶費”的同時,自然要考慮會不會因此而失去消費者。如果顧客都奔向不收“開瓶費”的店家,還會有酒店堅持“謝絕自帶酒水”嗎?因此,“開瓶費”該不該收,市場纔是最佳的發言人和決定者。
張悅:社會公衆及行業的長遠利益是法律永恆的選擇
對於這個問題,我個人感覺其中必然存在一個餐飲企業的直接利潤和消費者的經濟利益之間的矛盾衝突。從這個角度,我認爲餐飲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是共同的,合理的利潤和充分的競爭必然提升和優化餐飲行業的整體發展,從而爲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而消費者的承認和積極接受也當然會爲餐飲業發展提供最重要和最長遠的保障,一切可能影響二者友好關係的短期行爲都不應被提倡,當然也就不應該成爲法律的選擇。所以,我個人認爲目前部分餐飲企業在酒水價格明顯過高的情況下,強制性地限制客人自帶酒水或收取高額“開瓶費”的做法不足取,也不應該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和支持。至於剛纔提到的餐飲企業的問題和困難,我認爲完全有可能用其他更“友好”的方式進行解決,外出就餐畢竟是一種生活享受,希望其中可以少一些不和諧的聲音。
邱凱:酒店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方式,酒店謝絕自帶酒水並不違法
我認爲,“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是酒店行使經營自主權的一種方式,最終受市場的調整和檢驗,並不妨礙消費者行使自由選擇的權利。消費者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包括選擇酒店、商品和服務,可以選擇在酒店A消費,也可以選擇在酒店B消費,可以選擇飲用酒水,也可以選擇不飲用酒水。“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僅表明酒店要求消費者在本店內作出消費酒水的選擇時應購買自己的酒水,消費者在酒店消費酒水是一種選擇行爲,也是一種契約行爲。但很重要的一個前提是,酒店應做好提前告知、充分說明的工作,否則,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酒店就存在強買強賣的嫌疑了。
還應指出的是,酒店“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的這種經營方式並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事實上也不宜由法律法規直接進行限定。當酒店與消費者因此類消費事件發生爭議時,應考慮酒店是否充分履行了預先告知和提示義務,酒水的價格是否合理、是否與該酒店的消費環境和所提供的服務質量相適應等因素來進行個案評判。
周雅君:設定法律禁止收取“開瓶費”毫無必要,市場會優勝劣汰
目前熱議的“開瓶費”問題,以消協爲一方,明確表示反對;以飲食協會爲一方,公開表示支持;工商部門則表示:因沒有可以適用的法律,無法對酒樓謝絕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的行爲進行查處。三方只有一點是相同的:就是希望法律對酒樓是否應該收“開瓶費”給個說法,以終結各方爭論。然而,我認爲:對於餐飲業這樣一個競爭已非常充分的市場,設定法律禁止性條款,毫無必要。理由一,消費者是否可以自帶酒水去酒樓吃飯,酒樓是否應該收“開瓶費”,均不涉及國計民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法律實無明確規定禁止或允許的必要;理由二,每天都有酒樓開業,同時也有酒樓倒閉。從業者衆多,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餘地。市場對於酒樓是否可以謝絕自帶酒水、是否應該收“開瓶費”,會做出優勝劣汰的自然選擇。
葛泰:酒店禁止自帶酒水有違法律,市場經濟不等於放任自流
“限制自帶酒水”的理由多種多樣,但最根本的動因還是利潤。消費者進飯店要麼喝店方的酒,要麼別喝酒,如果非要自帶酒水的話,消費者也要把飯店沒賺到手的酒水利潤以“開瓶費”的名目交給店家。這樣的做法從服務合同的角度看顯失公平。利潤最大化是任何經營者都追求的,但前提應該是合法。飯店自賣的酒水只要符合《價格法》的規定,利潤再大也是無可厚非的。而收取所謂的“開瓶費”的成本何在?價格構成的法律依據何在?此外,限制或禁止自帶酒水以及收取自帶酒水的服務費等,實質是強制消費的行爲,與法律規定相悖。
劉洪傑:“開瓶費”之爭實際上是市場之爭,談不上違法
酒店能否收取“開瓶費”的爭論已經進行了很長一段時間。不論是支持的一方還是反對的一方都喜歡把這個問題當作一個法律問題來討論,都想找到法律依據,以使自己的觀點站得住腳。其實,哪家酒店想收“開瓶費”可以照收不誤,根本談不上違法。如果酒店事先不告訴消費者自帶酒水要收取“開瓶費”,等你拎着酒瓶子進來用完餐後再要錢,不僅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還有欺詐之嫌。可人家店門口立了牌子,菜單上也寫得清清楚楚“謝絕自帶酒水”,你還偏要進去,那就是願打願捱了,法律上這叫平等自願,就談不上侵犯誰的權利了。
因此,“開瓶費”之爭實際上是一個市場之爭,說穿了是各方經濟利益的博弈,誰佔上風,就看市場的選擇了,法律管不了。
郭文禮:“開瓶費”不收當然好,但是收了也不違反法律
顧客到飯店用餐,雙方就此建立服務合同關係。作爲合同當事人,顧客的權利與企業的經營權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各方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負有相應的義務。顧客不得自帶酒水或需交付開瓶服務費的義務可能以店堂告示、聲明等形式出現,但是,就此簡單理解爲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顯然是對法律規定不適當的套用。雖然已有判飯店退還開瓶服務費的司法判例,但我們應該看到,一份判決的作出是基於特定的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運用。至於開瓶服務費應該收多少,我覺得除了由市場調節以外,政府的物價、工商等部門應該施以必要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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