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熱點:未成年人保護法
本期嘉賓:
張盈律師事務所 王世清律師
天關律師事務所 李憲凱律師
四方君匯律師事務所 孟德婧律師
今年6月1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正式實施,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4方面全方位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其中涉及很多與未成年人生活密切相關、反映強烈亟待解決的熱點問題。儘管很多法條仍需要在實際操作中細化並完善,但我們相信,新法的實施,必將在我國3億多未成年人的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日前,本報採訪了天津市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的幾名志願律師,請他們解讀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衆多熱點。
關鍵詞1:菸酒
事件:“欠菸酒商店6000元整……”一張欠條上不僅有購買中華、玉溪等名牌香菸的數量,還有購買王朝等紅酒的數量和金額。令人意想不到的是,這樣的一張欠條竟出自一名初中生之手。爲了躲債,這個孩子連期中考試都沒敢參加。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小“菸民”說:上初中後,看到有的同學抽菸覺得好奇,便偷拿家長的煙學着吸,久而久之就有了煙癮。他說,大部分同學剛開始抽菸時都是出於好奇,覺得挺酷,能夠吸引同齡人的目光,而且他們從未遇到商店不賣的情況。
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
新法第十一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爲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爲。
點評:近年來,吸菸飲酒日趨低齡化,給孩子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吸菸已經成爲繼毒品之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第二大殺手,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關注。產生這一問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孩子們能夠輕易從各種渠道獲得菸酒。菸酒對孩子的傷害是無法估量的,所以,從來源上控制孩子吸菸飲酒,是保證孩子不受其傷害最有效的辦法。家庭、學校共同配合,爲孩子營造一個真正的無煙環境。
關鍵詞2:上網
事件:今年5月30日,東麗警方破獲一起網友爲籌集上網資金連續盜竊十多輛電動車的案件;2006年2月11日下午,北京順義的一個少年猝死網吧……
一名家長反映,她讀小學的兒子放學後總會到網吧玩遊戲,連早餐錢也用來上網,孩子的學習成績不斷下滑,家長心急如焚但毫無辦法,她希望國家叫停所有的網吧。
近年來,網絡在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要素中所佔的比例急劇上升,網癮少年更成爲人們耳熟能詳的一個詞彙。
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新法第三十條規定: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爲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點評:與預防未成年人受菸酒毒害一樣,預防他們沉迷網絡同樣需要社會、家庭以及學校的共同努力。網絡沒有普及時,孩子都是和小夥伴們一起玩,既有益身心,又能培養孩子更好地融入集體。現在的孩子,課業繁重,課外生活貧乏,加之又是獨生子女,父母沒有時間陪,才導致很多人從網絡中尋求慰藉。學校組織豐富多彩的課外生活,社會爲孩子們提供充足的休閒娛樂場所,家長多抽出時間陪陪孩子,具備了這些因素,也許孩子們會主動走出網絡。
關鍵詞3:留守兒童監護資格
數字:一項調查顯示:我國目前有約1.5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他們當中約有60%的人將孩子留在家裏,沒了家長管教,一些孩子充分享受“自由”,泡在網吧玩遊戲、逃學曠課,甚至加入小幫派走上違法犯罪之路,不僅影響他們本人的成長,也構成了社會的一個不穩定因素,這就是人們所謂的“留守兒童”問題。
新法第十六條規定: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
點評:“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爲監護”,這裏,具備監護能力成爲非常重要的標準。很多“留守兒童”跟着年邁的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雖然能夠吃飽穿暖,但實際上,年邁的老人並不具備監護能力,不能保證很好地教育引導孩子的學習和生活,缺乏引導的孩子很容易出現問題。新法設定了這樣一個標準,對“留守兒童”是一種負責任的態度。
新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點評:爲了使未成年人遠離暴力的侵害,新《未成年人保護法》開創性地提出了撤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監護人資格的規定。有的父母教育子女的方式方法存在問題,覺得有效的教育方式就是“打”,可這樣直接導致了父母與子女關係的緊張,甚至有的子女爲此離家出走,最終給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爲避免這一嚴重後果,新法明確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父母將被撤銷監護人資格。這一規定給很多父母敲響了警鐘,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屬品。父母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不但會受到道德上的譴責,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