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圍繞着深物業國有股轉讓問題,上演了一場風波:15名深物業中層負責人上書深圳市國資委,陳述股權轉讓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之後股權轉讓終止。記者獲悉,轉讓的有關方面已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目前仲裁結果尚未出來。
15名中層聯合上書市國資委
今年2月,深物業員工向本報報料,深物業15名中層負責人到深圳市國資委,上書陳述國有股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並呼籲國資委終止原收購方卓見投資的收購行爲。
與此同時,他們還給財務顧問國信證券發去了質疑函,質疑其此前出具的《關於深圳市物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資產分析與股權轉讓價格說明》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
對於中聯和國信的不同估值,深物業中層管理人員認爲,國信只是財務顧問,沒有評估資格,出具的只是財務意見,對價格合理性的評價效力遠不能和最大的、具有專業評估資格的中聯公司的專項評估報告相比,兩者不具可比性。
中層稱國有股權至少增值3.21億
據瞭解,受深圳國資委選聘的中聯公司評估的深物業整體價值爲11.09億元,擬轉讓深物業70.296%的國有股價值爲7.8億元。而此前,卓見投資對深物業70.296%國有股的收購價爲4.59億元。深物業中層管理人員指出,股權轉讓中出現的15%的溢價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國際相關商業行爲轉讓控股權的溢價慣例。
社會質疑的協議轉讓國有股的價格,對比中應將中聯公司評估國有股股值7.8億元與轉讓價4.59億元對比,此外中聯的價格還未考慮溢價因素,國有股權至少增值3.21億元,增幅70%.合同終止收購方不滿
今年4月25日,S深物業國有股股權轉讓在經過長達兩年多的紛爭後,S深物業發佈公告稱,由於多種原因有關S深物業股權轉讓事宜未能按計劃完成,基於多方面因素,控股股東深圳投資控股公司決定終止上述股權轉讓及附屬協議。但收購方香港卓見投資對公告仍存異議,卓見投資董事劉慰慈指出,合同的終止是深圳投資控股公司單方面作出的。
香港卓見投資董事劉慰慈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投資控股單方面解除合同於法無據。首先,投資控股解除合同的理由,在國內相關法律於“終止權利義務”和“解除合同”的法條中,並無此依據。其次,投資控股已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該轉讓行爲已經雙方協商一致,並經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並已生效。
深物業6月19日再發公告稱,股權轉讓收購方卓見投資公司已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記者瞭解到,目前仲裁結果尚未出來。
律師解案:物權法將爲公益訴訟打開大門
物權法是否適用深物業股權轉讓仲裁案?記者就此採訪了深圳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崔軍。
他分析說,《物權法》實施之前,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管理通常是按照有關部門頒佈的規章來執行的,如1994年印發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7月開始實施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裏面規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到侵害的單位和人員給予處分。但如果僅按照國資委的部門規章,深物業股權轉讓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即便在客觀上造成了國有資產的損失,也仍將具備法律效力。
崔軍認爲,《物權法》不一樣,它將散見於一些部門規章的國有資產保護規定上升到法律高度。如果深物業的股權轉讓合同確實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那麼它是違反了法律,合同可被判定爲無效。
崔軍還表示,《物權法》能不能適用於深物業股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仲裁,有個追溯力問題,深物業的糾紛發生在《物權法》實施之前,且實施時尚在仲裁中,這就有待於最高法對《物權法》追溯力作出司法解釋。但若以前法律沒有對類似情形作出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新法來作出裁定。
另外,崔軍認爲,《物權法》對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有積極意義。長久以來,人們常扼腕於國有資產的流失,除非存在刑事犯罪,一般性的國資流失案很少由司法機關去追究。法律界人士認爲,《物權法》關於國有資產的規定也爲所謂的公益訴訟打開了大門。
崔軍表示,依據《物權法》追討流失的國有資產不一定由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因爲《物權法》明確了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履行主體是國務院與地方人民政府,當國有資產受損時,政府能作爲主體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主張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有關合同無效,提起挽回損失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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