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方案對比
原漫遊費:基本通話費+漫遊接入費+長途費;其中,基本通話費(後付費0.4元,預付費0.6元),漫遊接入費0.2元,長途費每6秒0.07元,主被叫按同一標準收費。
新方案一:取消現行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高出本地通話標準資費的每分鐘0.2元。國內漫遊通話費實行主被叫按同一標準收費。不佔用國內長途線路的,後付費用戶上限標準每分鐘0.4元,預付費用戶每分鐘0.6元;佔用國內長途線路的,另外加收國內長途通話費,每6秒0.07元。
新方案二:取消現行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高出本地通話標準資費的每分鐘0.2元。不區分是否佔用長途線路,不區分後付費和預付費用戶,國內漫遊通話費實行主被叫差別收費。主叫上限標準爲每分鐘0.7元,被叫上限標準爲每分鐘0.3元。佔用國內長途線路不再另行加收國內長途通話費。
今年1月22日,國家發改委和信產部將聯合召開“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方案”聽證會,早些時候,兩部委已公佈了聽證會討論方案。
其實,關於手機漫遊費的討論由來已久,雖然本次漫遊費只是降低而非取消,並不足以讓大多數消費者滿意,但聽證會最終千呼萬喚始出來,實屬不易。
伴隨着聽證會的臨近,關於“討論方案內容過於專業化”、“不公開漫遊費成本聽證會有做秀之嫌”等爭論已趨近白熱化,爲此,本報記者專訪聽證會代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教授,全面解讀本次聽證會。
選擇哪一種方案更實惠?這考驗了消費者的智慧。因爲方案內容採用了大量技術術語,同時,消費者還需要根據自身的不同“條件”進行選擇?但無論如何,交付漫遊費是消費者逃避不了的
記者:有人評論聽證會討論的方案內容晦澀難懂,你是否這樣認爲?面對兩種方案,公衆該如何選擇?
喬新生:想要徹底弄懂兩部委公佈的兩套方案,需要一定的智力。首先,舉辦單位提出的方案是政府限價方案,而不是移動電話國內漫遊費的標準方案。所以,消費者在分析聽證會方案的時候,不能與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移動電話國內漫遊費相比較,更不能和中國移動、中國聯通推出的各類“套餐”加以類比,因爲那樣做只會使問題更加複雜。其次,聽證會推出的方案使用大量的技術術語,其中既有“主叫”和“被叫”,也有“預付費”和“後付費”。對那些長期使用移動電話,但從未考慮其中工作流程的人來說,確實有一定的難度。第三,聽證會方案不是直接確定電話資費,而是使用“高於本地通話標準資費”這樣的概念,迫使消費者必須在頭腦中進行價格轉換之後,方能瞭解聽證會方案中所確定的真實價格。
消費者在分析哪個方案更便宜的時候,首先必須考慮是否經常出差,還要回顧一下,到底是主動撥打電話的時候多,還是接聽電話的時候多。如果接聽電話的時候多,那麼第二套方案較爲有利。如果出差在外地,而且撥打當地電話的時候多,那麼應該選擇第一套方案。對於不同的人來說,應該作出不同的選擇。但是無論何種選擇,都無法逃避交付漫遊費的義務。
根據價格法的規定,手機漫遊費降價必須由政府制定指導價,並依程序召開聽證會;目的旨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滿足其需求的前提下,釐清漫遊費價格和成本的構成,確定具體價格
記者:政府相關部門爲手機漫遊費而召開本次聽證會,其法律依據和目的分別是什麼?
喬新生:根據價格法的規定,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移動電話漫遊費降價必須由政府制定指導價,確定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費的浮動幅度。政府爲了更好地瞭解移動電話國內漫遊費的成本,必須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按照價格法的規定,召開聽證會不是可選擇的程序,而是必經程序。價格法明確規定製定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價格,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換句話說,在直接關係羣衆切身利益服務價格調整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不僅要確定政府指導價,而且要在制定政府指導價之前,舉辦聽證會,充分聽取消費者、經營者的意見。
從價格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召開聽證會旨在實現下列目的:首先,開展價格、成本調查,瞭解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的價格和成本構成,分解中國聯通和中國移動公司的企業內部成本,剝離出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的具體費用,從而爲確定合理的服務價格奠定基礎;其次,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在確定成本的基礎上,考慮到消費者的實際承受能力,確定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的具體價格;第三,充分考慮經營者的實際情況,在滿足消費者需求的前提下,爲經營者的可持續發展保留利潤空間。
本次聽證會可以壓縮手機漫遊服務的收費調整空間,但不能直接決定漫遊費的收費標準,只是爲國家相關部門調整資費提供參考意見
記者:本次聽證會將對未來手機漫遊費收費標準產生怎樣的影響?
喬新生:本次聽證會由國家發改革委價格司主持,聽證會並不直接決定移動電話國內漫遊收費標準,而只是爲國家發改委調整相關資費標準提供參考意見。
目前我國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標準不是市場競爭的結果,而是一種政府定價。政府只規定了國內漫遊通話費的上限標準,而沒有規定下限標準,所以不排除中國移動公司根據消費者的普遍要求,大幅度降低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標準的可能性。換句話說,政府此次舉辦聽證會,只是給中國移動電話國內漫遊服務收費標準降低了“天花板”,壓縮了中國移動電話國內漫遊服務的收費調整空間,而不是強制要求中國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達到某種標準。
所以,此次聽證會,是爲政府確定價格調整幅度提供意見,而不是直接與中國移動電話國內漫遊服務商進行商業談判,更不是直接決定移動電話國內漫遊收費標準的會議。在聽證會結束後,國家發改委根據聽證會代表的意見,確定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的上限標準。
聽證會可以彌補市場不足和民主不足,面對我國電信行業壟斷經營的地位,聽證會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促使電信部門讓利於民
記者:現在,聽證會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各行各業,對於處於相對壟斷經營的電信行業而言,聽證會有何重要作用?
喬新生:之所以出現越來越多的聽證會,是因爲這項制度既可以彌補市場不足,也可以彌補民主之不足。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必須根據市場需求調整服務價格。但在我國,電信行業是壟斷經營,由於所有電信經營企業都屬於國家控股的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都歸政府監管,所以,電信企業之間不可能有真正的競爭。在這種情況下,要想改變我國電信行業競爭能力不足的問題,必須依照我國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主持模擬市場競爭,從而實現電信行業的今後發展,滿足消費者的部分要求。
在西方許多國家同樣存在着電信壟斷經營的問題,他們的解決辦法通常是由國會議員代表消費者提出議案,由政府部門根據國會決定的各項政策方案,敦促電信經營部門讓利於民。在有些情況下,政府的反壟斷機構還可以對壟斷經營企業提起訴訟,甚至可以強行拆分壟斷企業。
由於我國目前正處於民主政治轉型時期,由政府組織價格聽證會,是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可以這樣說,立法聽證會旨在解決民主不足的問題,而價格聽證會旨在解決市場不足的問題,但在中國特殊的歷史階段,價格聽證會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衆的心願,加快了我國民主政治的發展步伐。
在我國立法法和價格法乃至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對聽證會的法律地位和操作程序作出了明確的安排。儘管這些制度規定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但畢竟爲政府機關廣納善言、聽取民意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如果對聽證會制度缺乏應有的理解,或者對聽證會的效果表示懷疑,那麼就不能有效的利用聽證會制度,反映意見,促使政府對電信領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宏觀調控。
聽證會採用聘請專家可以保障民主,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某些領域代表處於優勢地位而讓聽證會喪失固有功能;代表不是決策者,而是廣大消費者心聲的表達者
記者:不少人有疑問,爲什麼聽證會代表不是選舉產生,而是由聽證會舉辦單位聘請?你作爲代表,職責是什麼?
喬新生: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委託研究機構提出《降低固定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上限標準方案》,並聘請聽證會代表出席在北京召開的聽證會。
價格聽證會是諸多聽證會中的一種表現形式,它旨在收集價格方面的有關信息。因而這樣的聽證會一般邀請經營者的代表、消費者的代表和相關領域的專家出席會議。如果實行選舉產生,那麼,可能會使某些領域的代表處於絕對優勢地位,從而使聽證會失去固有的功能。
從理論上來說,選舉是一種十分有效的辦法,但是選舉本身具有多種形式,其中既包括普遍選拔,同時也包括部門推舉。如果只看到選舉所產生的普遍性,而沒有注意廣泛性和代表性,那麼,就會將民主選舉擴大化,從而不利於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舉行聽證會的目的決定了,政府主管部門必須通過廣泛的調查,聘請有關人士參加聽證會,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並且把代表的意見公佈出來,接受公衆的檢驗。
根據《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經營者代表、消費者代表、政府有關部門代表以及相關的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聽證會代表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及構成。
作爲消費者代表,不但要表達自己的意見,而且要充分聽取其他消費者對電信資費價格調整方案的意見。在必要的時候,“聽證會代表可以向申請人提出質詢,對制定價格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定價方案提出意見,查閱聽證筆錄和聽證紀要”。“聽證會代表應當如實反映羣衆和社會各方面對制定價格的意見,遵守聽證紀律,維護聽證秩序,保守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
所以,聽證會的代表在參加聽證會的時候,不能簡單地滿足表達個人的意見,而應當如實反映羣衆和社會各方面對決定價格的意見。由於聽證會代表不具有決策的功能,所以,聽證會代表更像是“白手套”,他將自己所代表消費者的意見或者經營者的意見充分表達出來,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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